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總噸位未滿一百赴太平洋
、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漁船以電子方式回報漁獲資料,
特訂定本措施。
二、總噸位未滿一百赴太平洋、印度洋從事捕撈鮪類及類鮪類作業漁船,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間完成裝設
漁獲電子回報設備,並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
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測試合格,並以該電子回報設備回報漁獲資料者
,其漁業人得申請裝設漁獲電子回報設備所購置電腦及其周邊設備之
補助費。
三、補助金額: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完成裝
設並測試合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者
,補助漁業人實際購置為回報電子漁獲資料之電腦及其周邊設備之
金額,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裝設並測試合格並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者,補助漁業人實際購置
為回報電子漁獲資料之電腦及其周邊設備之金額,最高新臺幣一萬
六千元。
四、漁業人申請前點補助費,應填具申請書(格式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
件,送所屬產業公會、協會或區漁會審查文件是否齊備,文件齊備者
轉送本會漁業署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費: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後購置為裝設漁獲電子回報設備之電
腦及其周邊設備發票正本(發票日期不得塗改),發票並請註記漁
業人姓名及船名。
(二)經對外漁協確認以漁獲電子回報設備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證明文件
。
(三)補助費領款收據一份(格式附件二)。
(四)漁業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
且帳號應清晰可見)。
五、受補助之漁業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漁業人申請為裝設漁獲電子回報設備所購
置電腦及其周邊設備之補助費:
(一)有漁業法第七條之一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三)一百零四年度已依相關漁船電子回報漁獲資料輔導措施請領補助費
之漁船。
七、申請時間:本措施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八、補助艘數:補助艘數以三百艘為限,並依送達本會漁業署日期先後順
序決定,倘申請案件逾三百艘,由達三百艘當日之申請案件中抽籤決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