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 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
依 據: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但於自宅內屠宰雞、 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不在此限。
二、本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農授防字第○九二一五○二二二七號公告自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