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農民收益並減輕其生產之
稻穀因受天然災害致發芽或稔實不良之損失,訂定本要點。
二、收購天然災害稻穀(以下簡稱災害稻穀)業務,由本會農糧署(以下
簡稱本署)主管,農糧署所屬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負責執行收
購業務。
三、收購災害稻穀以遭受區域性天然災害之農戶所種植之稉種、秈種及糯
種稻穀,且於當期作依規定申報種稻有案,並符合下列各款驗收規定
者:
(一)容重量:
1、稉種稻穀一公升容重量未達五三○公克。
2、秈種稻穀一公升容重量未達四九○公克。
3、圓糯稻穀一公升容重量未達五一○公克。
4、長糯稻榖一公升未達四八○公克。
(二)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
(三)夾雜物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四)不得有腐敗、變色、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
四、農戶當期作未申報種稻,得按當地分署所定期限補辦申報手續,補辦
期限以十日為限。
五、稻作受災地區,由當地分署查估稻作受災情形,或依天然災害查報結
果,函請公糧業者辦理收購,並副知本署備查。
六、災害稻穀每公頃收購數量不得超過附表一所定收購數量,其每公斤收
購價格如下:
(一)稉種稻穀之計畫及輔導收購每公斤新臺幣(以下同)二十二元,餘
糧收購每公斤二十點六元。
(二)秈種稻穀之計畫及輔導收購每公斤二十一元,餘糧收購每公斤十九
點六元。
(三)圓糯及長糯稻穀之計畫及輔導收購每公斤二十一元,餘糧收購每公
斤十九點六元。
七、災害稻穀由當地分署指定之公糧業者依第三點所定之驗收規定辦理收
購,收購期限自分署依第五點函請公糧業者辦理收購之發文日起二星
期內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
當地分署得隨時派員抽查公糧業者辦理災害稻穀收購數量、品質、價
款轉入農戶帳戶等情形。
八、分署依轄內各公糧業者實際收購數量,匯撥價款至當地各農會(或接
管之金融機構)所設資金專戶,再由農會以轉帳方式將收購價款存入
售穀農民帳戶內。
九、公糧業者於收購災害稻穀時,應先查對當期作收購稻穀清冊,於各該
農民核定收購稻穀數量扣除已繳售稻穀數量之範圍內,依災害稻穀驗
收基準辦理收購,並開立「○○公糧業者收購災害稻穀聯單」(附表
二)二聯,第一聯自行存查,第二聯交由農戶收執。公糧業者應按日
列印收購災害稻穀付款憑證清冊(附表三)二份,連同媒體轉帳檔送
農會信用部(或接管之金融機構)辦理轉帳付款,農會應於翌日起三
個工作日內將價款轉入售穀農民帳戶,一份自行留存,一份經轉帳單
位加蓋轉帳戳記後,於每旬結束時送當地分署供查核轉帳日數。
十、公糧業者應依據當日實際收購災害稻穀數量及價款編造「○○公糧業
者收購災害稻穀付款日報表」(附表四)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分
署。分署應依各公糧業者所送之付款日報表審核後,按日編造「○○
分署(○○辦事處)收購災害稻穀情形簡報表」(附表五)一份存查
,並於當日將資料以稻穀收購統計系統傳送本署彙整。
十一、公糧業者每旬應以農糧網路資訊系統列印銷號清冊二份(附表六)
及編造付款旬報表(格式同附表四)三份,一份存查,其餘連同銷號
清冊及付款憑證清冊送當地分署審核登帳。
十二、分署於每旬結束時,應依據各公糧業者所送之銷號清冊與付款旬報
表審核後,將付款憑證清冊連同付款旬報表一份,送會計單位審核登
帳,另編造分署旬報表(附表七)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會計單位
,並以稻穀收購統計系統傳送本署。
十三、收購之災害稻穀納入公糧管理,並視品質狀況處理。
十四、公糧業者加工災害稻穀之最低碾糙率:
(一)稉種稻穀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三點五。
(二)秈種稻穀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一點五。
(三)圓糯及長糯稻穀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一點五。
公糧業者如認定碾糙率未能達前項規定者,應先函報分署專案處理。
十五、災害稻穀加工之糙米品質驗收規格及作業:
(一)驗收規格:
1、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四點五。
2、夾雜物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3、其他規格項目,包括熱損害粒、被害粒、異型粒、碎粒、白粉質
粒及未變糯粒等,則必須符合其原收購災害稻穀品質。
(二)驗收作業:
1、加工前,應先由分署人員均勻抽取稻穀樣品,混合後於分署檢驗
室碾成糙米,分析品質規格與製作報告,並保留樣品以做為加工
後驗收糙米之比對樣品。經驗收合格者,加蓋檢驗合格章戳。
2、加工之災害糙米應於包裝袋縫繫黃色標籤。
十六、公糧業者辦理災害稻穀各項手續費,比照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之
相關規定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