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查報山坡地違
規開發使用通報處理工作,使各縣(市)政府掌握機先,迅速處理山
坡地違規使用案件,特訂定協助查報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山坡地,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公告
之公、私有土地。
三、本要點之通報單位為本局所屬各分局(以對簡稱各分局)。
四、各分局人員執行公務時,發現轄區內山坡地疑有違規開發使用行為者
,應即通報。
五、各分局應就工作轄區之縣(市)或鄉(鎮、市、區)別,協助該地區
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協助通報工作。
六、各分局人員依第四點通報時,應填具「山坡地疑似違規開發使用通報
表」送本局轉請相關縣(市)政府查處。
七、辦理通報工作確有績效者,由各分局報由本局彙整予以獎勵;工區一
公里範圍內山坡地疑似違規開發使用行為,該監工負責人員未即時通
報,經查證屬實者,由各分局逕依事實認定,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