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公告「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鴨隻 應經中央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檢驗單位檢驗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並檢附 檢驗報告,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