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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務處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辦  法: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以下
    簡稱分局)辦理各項工程,除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要點處理。

二、各項工程按工程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處理,工程採購金額以發包之
    工、料、其他等費用合併計算。
(一)第一類工程:政府採購法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者。
(二)第二類工程: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
(三)第三類工程:未達二千萬元者。

三、工程預算書應依本局「水土保持工程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工料分析」編
    製,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本局原則審查同意後,由分局依審查意見修
          正及編製預算書報本局核定。
    (二)第三類工程:由分局自行核准。惟農村再生建設之工程,其工
          程採購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本局原則審查同意後,由分局
          依審查意見修正及編製預算書報本局核定。
    提報本局原則審查資料,水土保持及農路工程應附設計構想平面圖、
    平面配置圖、縱斷面圖、橫斷面圖、主要構造物斷面圖、水理分析、
    集水區範圍圖、現場照片、地籍套繪圖、建議使用材料、經費概算及
    工期等,無需者免附;農村再生建設之工程,應附設計平面圖、縱斷
    面圖、橫斷面圖、必要之立面圖及重要大樣圖、水理分析、經費概算
    及工期等,無需者免附。

第二章 工程設計與招標訂約

四、工程招標,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類工程:由分局辦理,於開標日五日前檢附招標相關文件陳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派員監辦,並副知本局。
(二)第二類工程:由分局辦理,報請本局派員監辦。
(三)第三類工程:由分局辦理,分局主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底價之訂定,第一類工程及第二類工程分局於開標日五日前檢附
    招標相關文件送本局核准,第三類工程由分局核准。
        工程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時,報本局核准。第一類工程
    採購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辦理招標文件
    之公開閱覽。

五、第一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降為第二、三類工程時,依第一類工程處
   理。第二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降為第三類工程時,檢具開標紀錄表
   送本局核備後,依第三類工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達第一類工程者,於決標後十日內補具相
   關文件送本局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依第一類工程處理。第
   三類工程發包決標後,達第二類工程者,於決標後一個月內補具相
   關文件送本局備查,依第二類工程處理。
     經辦理最後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且未
   超過底價百分之八,如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第一類工程未超過
   底價百分之四者,仍由本局核准後決標,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則
   應先報本局轉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後決標。第二類工程由本局
   核准後決標。第三類工程由分局核准後決標。決標之派員監辦規定
   同第四點第一項。

六、工程採購之訂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由分局訂約並執行,契約副本送本局備查。
(二)第三類工程:由分局訂約並執行,契約由分局存檔備查。

七、水土保持及農路工程預算書編製後經費變更,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如有特殊原因,致預算書編製後,所需經費超過
    原核准經費者,應敘明理由,報本局籌妥財源後辦理。
  (二)第三類工程預算書編製後,所需經費超過原核准經費,其增加經
    費未超過原核准經費百分之二十且三百萬元以下者,授權分局自
    行核准,並函報本局備查。惟超過前述所規定之經費上限時,分
    局需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可辦理。

第三章 工程履約管理及驗收

八、水土保持及農路工程變更追加減經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二類工程變更追加減經費部分,其契約變更或加減價後之
    經費超過原發包工程費,應敘明理由,報本局籌妥財源後辦理。
  (二)第三類工程變更追加減經費部分,其契約變更或加減價後之經費
    在不超過原核准經費,由分局自行核准,並於十五日內函報本局
    備查,惟超過前述所規定之經費上限時,分局需函報本局同意後
    始可辦理。

九、工程施工期間,本局及分局得依職責派員監督,對於各項表、報、
   計畫、及工作文件記錄等應確實核對建檔備查,並依「公共工程施
   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執行品質管理作業。
   有關工程品質抽驗作業,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
   驗作業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品質抽驗補充
   規定」及契約規定辦理。
   工程期限之展延、停工、復工等由分局核准,第一、二類工程應副
   知本局。
   工程之終止、解除契約,應檢具事實理由、擬具意見及相關文件送
   本局核准。
   分局應適時更新本局「水土保持工程管考系統」內各項工程相關資
   訊。

十、工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依據「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
    查規定一覽表」之規定辦理,如需增加經費時,應先籌妥經費來源後
    辦理。
    前項屬機關自行核准、監辦部分,應檢附變更設計或追加減之書圖,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工程:由本局核定。
    (二)第二類工程:由本局核定。若無設計原則變更、無重大新增項
                      目、變更加帳金額未達一百萬元者,得免提報本
                      局原則審查。
    (三)第三類工程:由分局核准。惟變更或追加後契約金額達第二類
                      工程以上者,依第二類工程處理;農村再生建設
                      之工程採購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本局原則審
                      查同意後辦理。
    第一項屬上級機關核准、備查部分,應將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本局
    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備查。 
    第二項各類工程由分局主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惟屬政府採購法訂
    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將相關文件陳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派員
    監辦,並副知本局。
    第一類工程經變更或追減核准後,降為第二、三類工程時,依第一類
    工程處理。
    第二類工程經變更或追減核准後,降為第三類工程時,依第三類工程
    處理。第二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核准後,達第一類工程者,依第一類
    工程處理。第三類工程經變更或追加核准後,達第二類工程者,依第
    二類工程處理。
    契約變更書及新增工程項目協議單價等作業由分局辦理;第一、二類
    工程分局應將辦理結果送本局備查。
    變更設計或追加減之書圖格式、內容。本局另訂之。
    第三類之工程變更設計或追加減時,於竣工前,應編製變更設計預算
    書。
    惟在設計原則不變、無新增項目,且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
    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未達契約
    金額百分之十及一百萬元者,簽准後,得免編製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
    程預算書,於工程竣工時依契約規定辦理結算。

十一  、水土保持及農路工程預算經費在五百萬元以下者,其工程經費變
    更應依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處理,另坐標及工程編號之變更除需
    報本局同意外,餘工程各項變更,授權分局核准,並函報本局備
    查。

十二  、工程驗收由分局辦理,其派員監辦規定同第四點第一項。

十三  、本局廳舍興修工程,其工程採購之訂約、契約變更書、新增工程
    項目協議單價及驗收等作業,均由本局辦理。另分局辦理廳舍興
    修工程部分,均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則

十四  、代辦之工程或應交地方管理維護之構造物,應於竣工驗收合格後
    一個月內,由分局造具清冊移交該項工程之主管管轄單位接管,
    負責養護。

十五  、凡其他機關委辦或配合經費辦理之工程,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開
    標、竣工驗收,由本局或分局函請派員列席或會驗,有關書表亦
    由本局或分局函送備查。

十六  、為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搶險、搶通、搶修工
    程時,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
    土保持處理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