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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5: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及標明方法
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標明方法依畜牧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合格標誌)分為下列五種:
(一)甲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甲式標誌,如附件一上圖)
   。
(二)乙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乙式標誌,如附件一下圖)
   。
(三)丙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丙式標誌,如附件二上圖)
   。
(四)丁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丁式標誌,如附件二下圖)
   。
(五)戊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下簡稱戊式標誌,如附件三圖)。


三、屠宰場應於屠宰衛生檢查合格之家畜屠體標明甲式標誌或乙式標誌。


四、屠宰場屠宰、分切家禽屠體及內臟並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者,應於其
  包裝容器上標明丙式、丁式或於個別家禽屠體標明戊式標誌。


五、丙式標誌方框上方(位置 A)印有黑色十位數字流水號及其相對應條
  碼與四位檢核碼,方框下方(位置 B)空白,供屠宰場打印屠宰場編
  號及屠宰日期,未打印於位置B者,應另外標示於包裝容器上。
  戊式標誌左方(位置 C)印有黑色十位數字流水號及其相對應條碼與
  四位檢核碼,右方(位置 D)空白,供屠宰場打印屠宰場編號及屠宰
  日期。


六、屠宰場領用合格標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甲式、乙式標誌:
  1.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執行屠宰線上屠後檢查時,應於屠宰衛生檢查可
   監督之範圍內始將甲式、乙式標誌交由屠宰場使用。
  2.屠宰衛生檢查人員無法兼顧屠後檢查及監控屠宰場使用甲、乙式標
   誌時,應於該屠宰線之休息時間或屠宰作業結束後,始將甲式、乙
   式標誌交予屠宰場,並至屠體待運區監督使用蓋印,同時清點屠體
   頭數與實際檢查頭數是否相符。
  3.屠宰作業進行中,屠宰場需將已檢查合格之屠體先行運出時,屠宰
   衛生檢查人員應暫停屠宰衛生檢查,將甲式、乙式標誌交予屠宰場
   ,並至屠體待運區監督使用蓋印,同時清點屠體待運區之屠體頭數
   與實際檢查頭數是否相符。完成用印後,再繼續屠宰衛生檢查。
(二)丙式、丁式及戊式標誌:
  1.屠宰場應由權責人員於作業前一工作日或當日依當日合格標誌使用
   標的與需求,上網確實填報丙式、丁式及戊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
   誌領用申請表(參考格式如附件四)向屠宰衛生檢查人員申請領用
   。
  2.前目權責人員應經屠宰場負責人授權,並由屠宰場填具丙式、丁式
   或戊式合格標誌領用授權書(如附件五)送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備查
   。


七、合格標誌之標明方式如下:
(一)甲式標誌用於未剝皮或已剝皮之家畜屠體,使用時應於未剝皮之合
   格家畜屠體兩側肩胛至臀部,各蓋兩行甲式標誌(乳豬各蓋一行甲
   式標誌);已剝皮之合格家畜屠體則應於明顯部位蓋上甲式標誌,
   並均應力求標誌清晰。乙式標誌使用於已剝皮之屠體或乳豬。
(二)屠宰場於領得丙式及丁式標誌後,應依下列規定黏貼於當日屠宰或
   當日屠宰並分切之家禽產品包裝,且該包裝應以符合衛生主管機關
   所規定食品包裝材料製作,大小由屠宰場依需求自行訂製。每一家
   禽產品包裝僅能黏貼一張丙式標誌,未依規定黏貼丙式標誌者,不
   得運離屠宰或分切場所:
  1.袋狀包裝:
  (1)丙式標誌應貼於袋狀包裝材料明顯處。
  (2)裝袋後應以機器封口或丁式標誌束口。但屠宰場以其他方式束口
    者,應於所黏貼丙式標誌上打印屠宰場編號及屠宰日期。
  (3)丙式標誌騎縫黏貼於袋口與袋身疊合處,則不須封口或束口。
  2.真空包裝
  (1)丙式標誌應貼於真空包裝材料明顯處,不得貼於其他外覆包裝上
    。
  (2)裝袋封裝後應能使產品完全密封。
  3.保麗龍盤盛載並以保鮮膜包裝,丙式標誌應貼在保鮮膜明顯處,不
   得貼於其他外覆包裝上。
  4.紙箱包裝
  (1)產品應於紙箱盛裝後,將合格標誌騎縫黏貼於紙箱包裝束帶處或
    開口密合處,或將丙式標誌直接環繞黏貼於包裝束帶上。
  (2)已貼有丙式標誌之產品如以紙箱盛裝,則不得將丙式標誌貼於紙
    箱包裝上。
  5.業務用舖籃袋包裝(葡萄籃),丙式標誌應騎縫黏貼於舖籃袋袋口
   包覆處或舖籃袋袋口內折與葡萄籃接合處,其黏貼方式應使拆封後
   無法重複使用丙式標誌。
  6.易清洗消毒及不會滲漏之容器盛裝肉品,丙式標誌應騎縫黏貼於容
   器與其封蓋接合處。
  7.除真空及保麗龍盤盛載並以保鮮膜包裝以外之包裝,以塑膠膜再行
   完整包覆,丙式標誌可貼於塑膠膜明顯處;其以塑膠紙、帆布等耐
   水性且易清洗之材質再行完整包覆者,丙式標誌可騎縫黏貼於包覆
   接合處。
  8.其他包裝丙式標誌之標明方式,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三)貼有丙式標誌之家禽產品如需分切改包裝,屠宰場亦應按規定程序
   報請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核對後,依前款規定黏貼丙式標誌,惟其換
   貼丙式標誌或屠宰日期標示於包裝容器者,仍應以同批改包裝最初
   之屠宰日期標明之。
(四)屠宰場對源自其他屠宰場禽肉有分切改包裝之需求,得比照前二款
   方式,針對同一來源別換貼丙式標誌。
(五)當日屠宰或分切之禽肉產品,其包裝容器以置物架堆疊者,屠宰場
   應填寫置物架堆置肉品包裝數量表(如附件六),將該表以丙式標
   誌騎縫黏貼於置物架或包裝容器上。改包裝換貼丙式標誌者,應比
   照第二款及第三款方式辦理。
(六)屠宰場使用戊式標誌,應於當日屠宰之家禽屠體頸部、翅部或腿部
   ,擇一部位環繞黏貼,並應力求牢固不易脫落,每一家禽屠體僅能
   黏貼一張戊式標誌。


八、貼有丙式標誌之禽肉產品,於改包裝後黏貼外銷專用動物檢疫標章
  者,得免再黏貼丙式標誌。


九、合格標誌之管理如下:
(一)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應於屠宰線休息時間或屠宰作業結束後,將甲
   式、乙式標誌收回保管。
(二)屠宰場應於當日屠宰作業、屠宰分切作業或改包裝作業結束後,
   在次一工作日前依當日丙式及戊式標誌實際使用狀況及規定標明
   事項,上網確實填寫丙式、丁式及戊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使
   用情形日報表(參考格式如附件七),且該填報資料應符合所申
   請使用日期填報之丙式、丁式及戊式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領用
   申請表資料。
(三)凡作業當日未使用完或損毀之丙式及戊式標誌,屠宰場應於次一
   工作日前繳還屠宰衛生檢查人員並上網確實登錄。


十、網路傳輸故障時,屠宰場應以書面方式於次一工作日前填寫相關附件
  報表,並於網路故障排除後之次一工作日前確實補行上網填報。


十一、屠宰場未依規定確實填報相關附件報表供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審視,
   經勸導拒不改善者,屠宰衛生檢查人員不得再核發丙式、戊式標誌
   供屠宰場使用。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