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育優質農業人才,提升農業
競爭力,整合本會及所屬機關之專業訓練資源,辦理系統性農業專業
訓練,並強化農場實習,特設農民學院諮詢推動會(以下簡稱本諮詢
會)。
二、本諮詢會任務如下:
(一)農業訓練政策之審議。
(二)農業專業能力檢核制度之審議。
(三)年度農業訓練計畫之審議。
(四)農業訓練績效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農業專業訓練事項。
三、本諮詢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農業試驗所所長兼任;其中七人,由本
會主任委員就相關產、官、學專業人士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
聘之;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
派兼之。
四、本諮詢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主持會
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會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兼任
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諮詢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
意見。
五、本諮詢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輔導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諮詢會日常事務;相關幕僚作業,由本會輔導處辦理。
六、本諮詢會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
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七、本諮詢會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並
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
八、本諮詢會之推動及運作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