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所稱車輛管理,係指本局供公務使用之各種車輛登記檢驗、調
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
等事項。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指本局之大客車、小客車、大貨車、小貨車、
客貨兩用車、代用客車、吉普車、機車等各種公務車。
三、公務車輛均應投保意外責任險,特殊重要之公務車,得視需要投保其
他保險。
四、公務車輛應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領取號碼牌
及行車執照。
五、公務車輛應依規定繳納稅、費及接受定期檢驗。
六、公務車輛除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用車外統由秘書室調派,機車
授權各組、室自行調派使用。
七、各組、室因公務需用車輛時,應先填妥派車單,經單位主管核章後於
用車前一日送至總務科彙辦派車,駕駛人必須取得派車單方得出車,
但因業務需要緊急用車不在此限,惟應事先知會總務科。
八、各組、室派用公務車,除南投市、草屯鎮以外,須滿三人出差始得申
請派用小型車 (五人座) 、五人以上方可派用中型車 (七或八人座)
、七人以上得派用大客車 (十人座) ,但因急要公務或特殊情況者不
在此限。
九、緊急用車時 (火災、水災、急病就醫及其他緊急事故) 得經單位主管
同意派用,並於用車後,補送派車單。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派車‥
(一) 非因公務需要或用車事由不詳者。
(二) 用車人數未達三人者。
(三) 無時間性,不派車仍能完成任務者。
十一、本局員工因婚喪就醫等特殊事故借用公務車輛,應簽請局長批准,
但油料及駕駛差旅費,須由借用人負擔。
十二、用車完畢應由駕駛按行車路線填妥行車紀錄於派車單上,請用車人
簽證後,送秘書室 (總務科) 彙整陳核。
十三、公務車輛,一律停放於本局指定之停車場地,未經派車不得駛離。
十四、公務車輛,應由駕駛人持本局發給之加油摺 (卡) 至指定之加油站
依實際需要加油。
十五、車輛管理人員應每星期核對里程表一次。
十六、駕駛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份之行車里程及耗油量填列於統計表
送秘書室 (總務科) 審核。秘書室每月應將各組、室油料耗用情形
列表陳核。
十七、駕駛人對公務車輛應經常維護清潔及注意保養,每月至少一級保養
一次車輛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駕駛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份汽
車保養紀錄卡送秘書室 (總務科) 陳核。
十八、車輛之修理項目、時間及費用,應由秘書室 (總務科) 隨時登錄於
車歷登記卡。
十九、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應簽奉局長核准後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停
駛登記,並繳回號牌及行車執照,回復行車時,應辦理復駛登記,
重領牌照。
二十、公務車輛之報廢,應簽奉局長核准,依據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並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繳回號牌及行車執照。
二十一、公務車輛肇事﹐應保持現場,除立即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如有
傷亡時,應先作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若僅為財物或輕微傷害
之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和解者,無須向警察機關報案,唯仍須
報告本局車輛管理人員。
二十二、車輛管理人員接獲報告後,應先向機關首長報告,然後馳赴肇事
地點詳細勘查,但儘可能攝取現場照片,並於協同處理後,詳填
肇事報告單,以為鑑定責任之依據。
二十三、公務車輛肇事後﹐應於規定期限內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
二十四、駕駛人之僱用,以一人一車為原則,其僱用應依左列之規定辦理
:
(一) 須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
(二) 須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
(三) 須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
(四) 駕駛人之僱用甄試要點另訂之。
二十五、為增加行車效率及行車安全,駕駛人對自己保管之車輛,其保養
優劣依平時考核辦法規定簽請獎懲。平時考核辦法另訂之。
二十六、駕駛在未派遣出車時﹐應按上、下班時間到局服勤擔任其他指派
工作,並依規定簽到 (退) ,秘書室 (總務科) 應加強查勤管理
,未到勤者以曠工論。
二十七、駕駛人之管理,除本要點規定外,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