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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及植物疫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動物、植物疫災災害防救
  應變措施,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第八點規
  定,成立動物及植物之疫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分別簡稱動物疫
  災小組、植物疫災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動物疫災小組及植物疫災小組之任務:
(一)動物、植物之疫災災情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二)加強動物、植物之疫災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縱向指揮、督導
   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三)掌握動物、植物之疫災災情動態,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機關(
   單位)應變處理。
(四)動物、植物之疫災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及支援事項。
(五)動物、植物疫災受損之市場資訊蒐集、產銷調節、及與相關產業團
   體、農戶之協調事宜。
(六)其他有關動物、植物之疫災災害防救事項。


三、動物疫災小組及植物疫災小組之組成:
(一)動物疫災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三人
   ,由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成員由主任秘書及下列機關(單位)代
   表一人擔任,並得依實際需要請專家、學者參與:
  1、畜牧處
  2、秘書室
  3、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4、漁業署
  5、農業金融局
  6、林務局
  7、家畜衛生試驗所
  8、畜產試驗所
  9、水產試驗所
  10、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二)植物疫災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三人
    ,由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成員由主任秘書及下列機關(單位)代
   表一人擔任,並得依實際需要請專家、學者參與:
  1、秘書室
  2、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3、農糧署
  4、農業金融局
  5、林務局
  6、農業試驗所
  7、林業試驗所
  8、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9、各區農業改良場
  10、茶業改良場
  11、種苗改良繁殖場
  12、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


四、動物疫災小組、植物疫災小組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其開設規模及時
  機規定如下:
(一)一級開設:動物、植物之疫災災情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疫
   災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如附表)甲級災害規模時,由本
   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向召集人報告災害規模及災情,並提出成
   立動物疫災小組或植物疫災小組之建議,經召集人同意後成立。由
   召集人擔任指揮官;指揮官得指定副指揮官一至三人,襄助指揮官
   處理相關應變事宜。另配合動物疫災或植物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成立時,亦同。
(二)二級開設
  1、動物疫災:災情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疫災災害規模及通報
   層級一覽表」乙級災害規模時,由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向召
   集人報告災害規模及災情,並提出成立動物疫災小組之建議,經召
   集人同意後成立。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之一擔任指揮官,並由動
   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擔任副指揮官,襄助指揮官處理相關應變事宜
   。
  2、植物疫災:發現國內不曾發生的植物特定疫病蟲害,有蔓延成災之
   虞時,由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局長向召集人報告災害規模及災情
   ,並提出成立植物疫災小組之建議,經召集人同意後成立。其指揮
   官、副指揮官之組成準用前目規定。


五、動物疫災小組及植物疫災小組之作業地點設於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但得視需要,由召集人另指定之。


六、動物疫災小組及植物疫災小組之任務分工: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動物疫災小組、植物疫災小組幕僚作業之聯絡及協調。
  2、簽請本會發布疫情、劃定疫區及各項緊急管制措施。
  3、督導疫情調查、通報、監視、消毒、檢體採集及檢驗、移動管制、
   疫苗採購及接種等疫病蟲害緊急防治事項。
  4、協調藥品、防疫物資之供應調度。
  5、協調動植物防疫、檢疫、檢警、軍方、環保人員之徵調支援。
  6、督導動物撲殺、屍體處理及相關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清除、銷燬等事
   項。
  7、督導撲殺補償事宜。
  8、加強督導屠宰衛生檢查工作,確保食肉衛生安全。
  9、災情統計與彙報。
(二)畜牧處:督導辦理動物疫災受損之畜產市場資訊蒐集、產銷調節、
   及與相關產業團體、飼養戶之協調事宜。
(三)秘書室:協助行政支援事宜。
(四)農糧署:督導辦理植物疫災受損之農產市場資訊蒐集、產銷調節、
   及與相關產業團體、農戶之協調事宜。
(五)漁業署:督導辦理動物疫災受損之水產市場資訊蒐集、產銷調節、
   及與相關產業團體、養殖戶之協調事宜。
(六)林務局:
  1、管理區域之動物、植物疫情調查、監測及資料蒐集。
  2、疫病蟲害緊急防治之技術協助及人力支援。
  3、相關植物及植物產品之清除或銷燬等事項之協助及人力支援。
  4、督導辦理植物疫災受損之林產市場資訊蒐集及產銷調節。
  5、協助林木疫病蟲害防疫處理相關行政配合事項。
(七)農業金融局:督導因動、植物疫災受損之農林水畜產業者紓困貸款
   事宜。
(八)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1、植物疫病蟲害標本、相關樣品採集、檢查及診斷鑑定。
  2、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之技術協助及人力支援。
  3、相關植物及植物產品之清除或銷燬等事項之協助及人力支援。
(九)水產試驗所:協助水產動物疫病防疫處理相關配合事項。
(十)畜產試驗所:協助動物疫病防疫處理相關配合事項。
(十一)家畜衛生試驗所:
  1、動物疫情之調查、監測及資料之提報。
  2、檢體採集、檢驗及診斷鑑定。
  3、緊急防疫疫苗之儲備、採購、製造、分配。
  4、緊急防治之技術協助及人力支援。
(十二)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協助野生動植物物種辨識、鑑定及其他
    技術支援。
(十三)各區農業改良場、茶業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
  1、植物疫情之調查、監測及資料之提報。
  2、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之技術協助及人力支援。
  3、相關植物及植物產品之清除或銷燬等事項之協助及人力支援。


七、動物疫災小組及植物疫災小組之作業程序:
(一)一級開設:
  1、動物疫災小組、植物疫災小組成立後,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立即召
   開災害防救會議,視災情狀況,指定相關配合機關(單位)派員與
   會,並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部會派員或專家
   學者協助,共同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2、災害防救會議得每日召開,以檢討各項應變措施辦理情形及災情資
   料彙整,並依會議決議辦理後續事宜。
(二)二級開設:動物疫災小組、植物疫災小組成立後,由副指揮官視災
   情狀況及災害防救應變需要,報請指揮官召開災害防救會議,並由
   指揮官指定相關配合機關(單位)派員與會;以不定期方式辦理。
(三)各級疫災小組開設時,相關配合機關應指定業務嫺熟人員一至二人
   為災情通報及緊急連絡之窗口,該人員應保持手機二十四小時暢通
   ,俾憑聯絡。


八、縮小編組及撤除之時機及後續作業程序:
(一)縮小編組時機: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
   應變任務需求時,指揮官於報請召集人同意後縮小編組規模,其已
   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人員即予歸建。
(二)撤除時機: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指
   揮官報請召集人同意後撤除動物疫災小組、植物疫災小組。
(三)動物疫災小組、植物疫災小組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單位)應詳實
   記錄該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彙整陳報
   ,並會知本會秘書室。
(四)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九、各機關(單位)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動物疫災小組、植物疫災小組之
  運作。救災作業成效卓著並有具體事蹟者,依規定敘獎;執行不力致
  影響救災作業者,則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