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漁業組織,包括下列組織:
一、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C
onservation of Atlantic Tunas ;簡稱 ICCAT)。
二、美洲熱帶鮪類委員會(Inter-American Tropical Tuna Commission
;簡稱 IATTC)。
三、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Sout-
hern Bluefin Tuna ;簡稱 CCSBT)。
四、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ndian Ocean Tuna Commission;簡稱 IOTC)
。
五、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estern and Central Pacific Fisheries
Commission;簡稱 WCPFC)。
第 3 條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從事之漁業種類或作業水域,為國際漁業組
織規定應實施作業漁船名單措施者,該漁船應經船籍國提報國際漁業組織
許可納入作業漁船名單後,始能出港作業。
第 4 條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者,應接受船籍國派遣觀察員隨船作業,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漁船應依船籍國核准之作業水域、作業漁區、作
業期間、漁具及漁撈方法作業。
第 5 條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從事之漁業種類或作業水域,為國際漁業組
織規定應實施漁船船位回報者,該漁船應遵守船籍國所定船位回報規定。
第 6 條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捕撈國際漁業組織所規範之魚種,應以船籍
國已取得該魚種漁獲配額為限,並應按船籍國分配之漁獲配額作業。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