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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觀賞水族動物國際轉運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為執行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條所設置之觀賞水族動物國際轉運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之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設置於農業科技園區飛宇樓之倉儲物流區內,提供園區事業屬經營觀賞水族動物之業者(以下簡稱水族業者)採境內關外之模式進行國際轉運作業,並於專區內附設水族動物暫存空間,提供基本設施、防疫、檢疫及通關等服務,協助水族業者便捷檢疫關務作業,以提升我國觀賞水族動物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三、水族業者進口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下列範圍以外之觀賞水族動物(以下簡稱水族動物)者,應進儲本中心:

(一)貿易主管機關公告之「高風險入侵性外來種」。

(二)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三)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附表之准許輸入一般類野生動物之水產物種。

四、水族業者輸入水族動物進儲本中心,應向管理機關辦妥公司登記並獲同意進駐本中心暫存空間後,由海關據以核發監管編號。

五、水族業者向管理機關申請自國外輸入之水族動物應進儲本中心暫存、加水、供氧、分裝與飼養,出口時得與進、出口貨物進行併貨後再出口。

前項貨物出口時,不得與非進儲本中心之觀賞水族動物進行混裝。

六、水族動物進出本中心之作業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辦理水族動物進儲本中心之需求,貨物艙單應詳細申報水族動物學名及俗名。

(二)水族動物自國際機場或港口卸貨,水族業者於園區進行通關時,應依海關轉運作業程序使用保稅卡車或保稅貨箱以押運或加封方式轉運進儲園區進口倉辦理報關,經海關放行後轉儲本中心。

(三)水族動物自本中心輸出,應先轉儲園區出口倉後向駐區海關申報出口通關放行後,使用保稅卡車或保稅貨箱以押運或加封方式進行運送至出口地機場或港口。

(四)進、出本中心水族動物,貨棧經營人依轉運申請書及貨櫃(物)運送單點收無訛後,應立即登載於進出倉總簿檔,以供海關及管理機關遠端稽核與稽查。

七、水族動物進儲本中心應符合我國檢疫規定,其檢疫作業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族業者自國外輸入之水族動物,經檢疫機關檢疫合格者,始得轉儲本中心飼養區;檢疫不合格者水族業者應辦理退運或銷燬。

(二)水族業者自國外輸入之水族動物,須施以檢疫者應憑檢疫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向海關辦理有條件通關放行後轉儲本中心暫存區,水族業者不得擅自移動、拆袋或倒出飼養等,待檢疫合格後始得移入飼養區。

八、本中心水族動物轉運輸出之檢疫作業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輸入國同意接受原出口國之檢疫證明書者,水族業者得免向檢疫機關申報輸出檢疫。

(二)輸入國同意接受我國檢疫證明書之內容係轉載自原出口國之檢疫證明書者,水族業者得檢具原出口國之檢疫證明書向檢疫機關申報輸出檢疫,檢疫機關將據以核發檢疫證明書,並註明內容係轉載自原出口國之檢疫證明書。

(三)輸入國不接受上述簡化措施,水族業者應向檢疫機關申報輸出檢疫,檢疫機關將於確認該批輸出水族動物符合輸入國規定後,核發檢疫證明書。

(四)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加註事項非屬動物健康範圍者,由管理機關提供文件供檢疫機關加註。

九、水族動物進出本中心之管理、報廢、數量短溢卸、運送、關務作業、檢驗、防疫、檢疫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園區法規及關務主管機關規定辦理,違反規定者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海關緝私條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水族業者進儲於本中心之水族動物,其操作與規範如下:

(一)僅限園區水族業者輸入之水族動物進儲暫存空間進行相關業務操作。

(二)僅限園區水族業者向本中心按月或按日承租使用,水族動物之數量須自行控管且不得逸出,其進出應遵守園區相關管理及使用規範,紀錄表須保存二年,以供管理機關、海關及檢疫機關查核。

(三)限使用本中心設置之淡水、海水、淡海水及氧氣等維生系統,提供加水、加氣使用,並得進行暫存、分裝、飼養,其作業情形應詳載於記錄表,以供管理機關、海關及檢疫機關查核。

(四) 水族動物進儲飼養所需之相關物品如藥物、飼料及包材等應自行負責。

(五)進儲本中心之水族動物存儲期間為自進儲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並得向管理機關申請展延一個月。

(六)進儲本中心之水族動物,水族業者相互間可交易、調撥移轉、併貨後出口,但應於交易後二十四小時內且於輸出前聯名填具本中心交易申報書向管理機關申報,並應於農業科技園區廠商服務e網通觀賞水族動物國際轉運中心申報系統項下登錄。

十一、水族動物進出本中心運送途中及暫存時,水族業者若發生不法情事,依本園區法規、關務法規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二、水族業者報關進、出口水族動物應於農業科技園區廠商服務e網通項下觀賞水族動物國際轉運中心申報系統向管理機關申報登錄明細資料,以供管理機關及海關查核。

十三、水族業者進儲水族動物於本中心轉運時,本中心僅提供相關隔離飼養空間之出租,有關供水、加氧及維生設備之設定操作等需由水族業者自行負責管理。水族業者進出本中心應依本中心倉儲物流區之管理規範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水族業者進儲水族動物於本中心,至少每年應定期洽請管理機關與海關會同盤點乙次,並依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結算作業。

十五、水族業者進行水族動物轉運作業並暫存於本中心期間,發生自然死亡、殘食或繁殖等情形時,應向管理機關申報增、減數量後,於農業科技園區廠商服務e網通觀賞水族動物國際轉運中心申報系統項下登錄除帳或列帳控管。

十六、水族業者使用完退租後之防疫及消毒清理作業,應使用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登記核准之動物用消毒劑,依標籤仿單之用法用量進行消毒作業。

十七、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九條規定,防疫檢疫機關得依其必要性於本中心進行防疫檢疫工作,且水族業者及倉儲物流業者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