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3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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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
一、含有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或清除處理機構資源化產品
,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得使用於飼料或
飼料添加物之事業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不在此限。
二、反芻動物之肉塊、肉骨粉、肉粉、骨粉、血粉、油粕、油脂、內臟及
其他屠體,不得使用於反芻動物之飼料。
依 據:
「飼料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公告事項:
訂定「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