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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場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場長     (一) 由研究員兼任。
研究員 簡任 第十職等 八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秘書     (一) 由研究員兼任。
副研究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十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科長     (三) 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分場長     (四) 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助理研究員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合計 七十八(九)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
    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