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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場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場長     (一) 由研究員兼任。
研究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秘書     (一) 由研究員兼任。
副研究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十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科長     (三) 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分場長     (四) 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助理研究員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 七十八(九)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
    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