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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7 02: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辦理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利所屬各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辦理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時之緊急防救,
  確實掌控災情迅予處理善後,以維正常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二、管理處管理之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應先行主動辦理緊急處理
    之搶險、搶修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並於災害發生後立即向本署查
    報災情。


三、各機關委託代管之區域或都市排水設施遭受災害時,管理處應提報委
    託機關,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緊急防救,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四、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需辦理搶險、搶修工程時,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辦理之搶險、搶修工程前、後,均應在原受災現場選定易於辨識背
      景拍照存證,並將辦理情形及預、決算書等資料一併逐件裝訂成冊
      ,俾予查核。
(二)搶險、搶修工程可一次辦理完成時,如渠道或圳路沖毀無法輸水灌
      溉,除土方復原外,需再辦理內外面工修復,始能確保渠道安全者
      ,應以一次辦理為原則。
(三)搶險、搶修工程以公開招標為原則。但搶險、搶修期間,符合政府
      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形,得依特別採
      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辦理。


五、各管理處應以該年度所列災害準備金,優先支應天然災害搶險、搶修
    及復建所需經費。如有不足,應調整年度工作計畫支應;再有不足,
    於每年九月底以前提報本署統籌撥充。各管理處除特殊重大之災害外
    ,其申辦撥充案件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