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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鯖鰺大型圍網漁業轉型單船鯖鰺圍網漁業措施
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一、對象:領有鯖鰺大型圍網漁業執照之漁業人。


二、轉型原則:
 (一) 在同一張漁業執照之原有船團總噸位內,漁業人得申請建造二艘不
      得低於二○○噸之單船鯖鰺圍網作業船,每艘作業船得搭配一艘燈
      船登記於同一張漁業執照,惟一艘單船鯖鰺圍網作業船與一艘燈船
      合計之總噸位不得超過三五○噸。二艘作業船與二艘燈船合計總噸
      位不得超過七○○噸,原船團總噸位不足七○○噸者,應補足汰舊
      噸數。
 (二) 該船團汰建一艘單船鯖鰺圍網時,先在船團原有大型圍網漁業執照
      上加註;俟建造完成二艘並將其他船團之漁船解體,核發二張單船
      鯖鰺圍網漁業執照。
 (三) 鯖鰺大型圍網轉型汰建為單船鯖鰺圍網所剩餘之船隻及汰舊噸數不
      予收購且不得提供至其他漁業汰建。


三、漁獲對象及漁場
    漁獲對象限制為鯖鰺且作業海域禁止在距離海岸 (包括離島) 十二浬
    以內作業及禁止自宜蘭縣龜山島向東十二浬以南至烏石鼻向東十二浬
    以北所連接之海域以內作業。


四、貸款申請
    本措施實施後五年內政府得對申請轉型之漁業人提供貸款,惟申請人
    應在前三年內轉型汰建完成第一艘單船鯖鰺圍網,後二年完成第二艘
    單船鯖鰺圍網轉型汰建。且申請貸款者,應於前一年提出貸款需求額
    度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五、辦理方式:
    申請轉型之漁業人應向本會漁業署提出以本措施為主要內容訂立行政
    契約之要約 (如附件) 。


六、鯖鰺大型圍網如不轉型汰建為單船鯖鰺圍網,得列入收購對象,且以
    整組收購為限。收購漁船之計價單位以同一張漁業執照之船團總噸位
    計算,其船團內附屬之漁船不得分開計價收購。
    前項收購漁船之計價,依本會當年度公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