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丹娜絲、楊柳及樺加沙等颱風侵襲,
為加速受損之設施溫網室拆除,避免受損及傾倒溫網室設施衍生公共
安全問題及影響環境,給予溫網室損毀拆除加碼措施補助,依據農業
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區域:公告丹娜絲、楊柳及樺加沙颱風農業設施天然災害
救助地區。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農民、農民團體及依法完成公司登記、有限合夥登
記或商業登記之一級生產型農糧作物農企業(不含國營事業)。
四、本要點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之農作物溫網室生產設施位於本部公告之現金救助地區,且
取得一百十四年「塑膠布溫網室–整體結構」之受災地鄉(鎮、市
、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一百十四年農業天然災害審核通知
或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文件,損毀之簡易式塑膠布溫網室及結構
型鋼骨塑膠布溫網室設施須完成清除且有案可稽者。
(二)位於花蓮縣光復鄉、壽豐鄉、萬榮鄉及鳳林鎮,因樺加沙颱風侵襲
,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農田受災致無法耕種之農業用地,經檢具村
里長開立之受災證明書者。
(三)其他經花蓮縣政府及農糧署東區分署確認具有前款災害事實者。
五、本要點受理期限:受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六、本要點補助金發放基準如下:
(一)簡易式塑膠布溫網室、結構型鋼骨塑膠布溫網室完成清運及拆除(
需全數拆除結構,包含水泥基座等),加碼補助每公頃新臺幣三萬
元。
(二)倘前揭損毀溫網室已完成拆除或重建完成並舉證者,適用本要點。
(三)以實際受災文件所載受災土地之設施面積為上限,單位為公頃,填
至小數點第四位,以下無條件捨去,補助金額則四捨五入列至整數
。
七、申請溫網室拆除加碼補助應填寫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第四點所列申請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結構受損並拆除之
證明文件(如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 APP、衛星定位相機拍攝能審
認之受損及完成清運等照片或相關可佐證受損及完成清運之證明文件
)及同名存款帳戶封面影本,向受災農地所屬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八、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符合第二點至第五點適用要件。
(二)未依前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未完全。
九、本要點執行作業流程、查驗、撥款等事項,詳附件。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