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丹娜絲、楊柳及樺加沙等颱風侵襲,
加速進行設施重建及修復作業,恢復農作物生產經營,強化農業防災
韌性,給予專案重建輔導措施補助,依據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
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區域:公告丹娜絲、楊柳及樺加沙颱風農業設施天然災害
救助地區。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農民、農民團體。
四、本要點受理及執行期限:受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執行期限於一百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興設
,一百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成果查核。
五、本要點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之農作物溫網室生產設施位於農業部公告之現金救助地區
,且取得一百十四年「塑膠布溫網室–整體結構」、「水平棚架網
室–整體結構」、「塑膠布溫網室–塑膠布(網)」、「水平棚架
網室–塑膠布(網)」之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一百十
四年農業天然災害審核通知或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文件且有案可
稽者。
(二)恢復原狀文件(受災地段號、面積及圖片等),並於核銷時檢具農
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文件者。
(三)位於花蓮縣光復鄉、壽豐鄉、萬榮鄉及鳳林鎮,因樺加沙颱風侵襲
,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農田受災致無法耕種之農業用地,經檢具村
里長開立之受災證明書者。
(四)其他經花蓮縣政府及農糧署東區分署確認具有前款災害事實者。
六、本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一)溫網室主體結構重建及修繕:補助百分之八十;修繕限於更新部分
結構零件或構件,不含披覆組件更新:
1.加強型水平棚架網室每公頃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修繕每公頃最高補助八十三萬元。
2.簡易式塑膠布網室每公頃最高補助七百二十萬元;修繕每公頃最
高補助三百萬元。
3.結構型鋼骨溫室每公頃最高補助一千四百四十萬元;修繕每公頃
最高補助六百萬元。
(二)設施內之生產設備:補助百分之五十,包括溫室環控系統、水養液
供應系統、光控式電動遮蔭、微霧降溫系統等,如附件一。
(三)溫網室擋水設施:每公尺最高補助八百五十元,每零點一公頃最高
補助十八點七萬元(上限二百二十公尺)。設置方式結合溫網室設
施或位於溫網室設施周圍,規格以砌磚牆或更高等級固定材料(如
鋼筋混凝土等),牆面厚度至少十二公分、自設施地面起算六十公
分至八十公分,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相
關規定辦理。
(四)披覆組件更新:補助百分之五十,塑膠布(網)整組更換每公頃最
高補助一百五十萬元、防蟲網更換每公頃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五)依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災害審核通知核定面積為原則,超
過部分比照智能防災設施型農業計畫辦理。
七、申請溫網室設施重建與修繕應填寫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鄉、鎮、
市、區、地區、縣級等農會或農糧署授權受理之農民團體提出申請。
八、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於第四點所定受理期限提出申請。
(二)未依前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未完全。
九、本要點執行作業流程、查驗、撥款等事項,詳附件二。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