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6 22: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養殖吳郭魚凍儲獎勵作業原則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美國關稅對我國吳郭魚出口之衝擊,穩定國內產銷秩序,並提升養殖吳郭魚產業
    競爭力,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受理單位: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屏東縣政府。

三、獎勵對象:漁業團體、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及農企業。

四、獎勵總數量:八百公噸(成品重,以下同)。按生產量比率分配,嘉義縣二百四十公噸、臺南市二百四十公噸、
    高雄市一百六十公噸、雲林縣八十公噸、屏東縣八十公噸。本部漁業署得視執行情形適時調整數量。

五、獎勵條件:
(一)凍儲吳郭魚來自具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完成放養申報之養殖戶。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至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五日間採購。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前完成入冷凍庫作業
      ,並完成凍儲三個月或六個月以上。
(三)獎勵對象申請獎勵凍儲數量(以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為準),合計最高一百公噸(本部漁業署得視執行情
      形適時調整凍儲最高數量)。
(四)一百十一年度至一百十三年度獎勵對象輸美實績證明文件。

六、獎勵金額:
(一)完成吳郭魚凍儲三個月以上未達六個月給予該凍儲成品獎勵金每公斤新臺幣五元。
(二)完成吳郭魚凍儲六個月以上給予該凍儲成品獎勵金每公斤新臺幣十元。

七、申請獎勵程序:
(一)獎勵對象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十四日內,檢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證明文件送受理單位核定。
(二)獎勵對象於池邊交易日起算至少三日前,向受理單位提報養殖戶姓名、池邊交易日期及魚塭編號、池邊交易數量
      、凍儲數量及凍儲地點等資料。

八、受理單位應辦理事項:
(一)受理單位向本部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
(二)受理單位收受前點第二款獎勵對象提報資料後,應與獎勵對象確認交易時間與地點,並應抽檢交易情形,做成紀
      錄。
(三)受理單位應抽檢個別獎勵對象之凍儲量及完成凍儲情形,抽檢率不得少於該獎勵對象申請獎勵數量百分之五。
(四)受理單位依獎勵對象執行情形核撥獎勵金,並回報執行情形。

九、獎勵金核撥作業:獎勵對象完成吳郭魚凍儲三個月或六個月後,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附
    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金:
(一)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至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五日間,採購凍儲吳郭魚由該養殖戶出具之出售數量證明。
(二)凍儲吳郭魚來源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三)吳郭魚凍儲處理證明文件。
(四)養殖吳郭魚凍儲獎勵金領據(附件二)。
(五)切結書(附件三)

十、執行期間: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至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十一、作業原則停止條件:已達獎勵總數量或執行期間屆滿。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