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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3: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輸歐盟水產飼料加工廠登錄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水產飼料(包括水產配合飼料及觀賞魚飼料)加工廠衛生品質管理,確保水產飼料衛生品質及輸銷作業程序符合歐盟第142/2011號及第1069/2009號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會漁業署辦理。

三、水產飼料加工廠應辦理工廠登記,並應依本要點規定通過書面審查、工廠現場評核合格,經登錄於輸歐盟水產飼料加工廠合格名單(以下簡稱合格名單)內,始得向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申請核發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

四、申請登錄合格名單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漁業署辦理書面審查: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水產飼料加工廠平面配置圖。

(三)水產飼料加工廠之危害分析管制系統(HACCP)計畫書:包括生產管理紀錄,產品製造流程、重要管制點的判定、危害分析工作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表、原物料進貨管理計畫書等。

五、本會漁業署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申請資料如有錯誤或證件不符時,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四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六、水產飼料加工廠通過書面審查後,應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配合本會漁業署辦理工廠現場評核作業。

七、本會漁業署應依「登錄輸歐盟水產飼料加工廠評核基準」(附件二)及「登錄輸歐盟水產飼料加工廠評核表」(附件三)進行水產飼料加工廠現場評核作業。

八、水產飼料加工廠依前點審查結果評定為合格者,由本會漁業署登錄於合格名單,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水產飼料加工廠經評定為不合格者,申請人得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申請複查,複查未通過者,應依第四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九、已登錄於合格名單內之輸歐盟水產飼料加工廠,登錄合格名單起一年內應向本會漁業署提送工廠依HACCP之產品品質管制自評報告。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追蹤查核者,由本會漁業署移列於觀察名單,並命其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追蹤查核;逾期未完成者,視為評定不合格。

十、已登錄於合格名單內之輸歐盟水產飼料加工廠應配合接受本會漁業署定期或不定期水產飼料產品取樣監測。

十一、已登錄於合格名單內之輸歐盟水產飼料加工廠範圍(生產線變動、場廠地址)調整變更、停工或停止營業時,應於三十日內通知本會漁業署。本會漁業署應依危害風險評估對該廠加強追蹤查核或執行必要措施。

十二、依第九點至前點規定監測或追蹤查核結果,經評定為不合格者之輸歐盟水產飼料加工廠,本會漁業署自合格名單中移除,另應副知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停止核發該工廠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並通知該工廠負責人於採取必要改善措施且經複檢合格後,得再登錄於合格名單,並另通知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發該工廠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

十三、本要點發布前,已依本會漁業署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漁一字第0九三一二一四二0八號函核可名單轉歐盟登錄者,應自本要點生效日起一年內完成工廠現場評核合格;逾期未經評核合格者,由本會漁業署自合格名單中移除。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