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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27 18: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人道捕犬作業規範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一、為維護公共安全,環境衛生並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捕捉犬隻應以人
    道方式為之,特訂定本規範。


二、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負責犬隻捕捉之
    執行單位,執行犬隻捕捉,均依本規範辦理。


三、動物管制人員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之捕犬訓練合格,發給結業證書後,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識別證。執行犬隻捕捉作業時,動物管
    制人員應佩帶識別證,供民眾辨識。
    執行捕犬工作單位,應將執行捕犬之動物管制人員造冊,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捕犬訓練,應於事前將訓練計畫,報中
    央主管機關核備;事後將訓練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負責犬隻捕捉之執行單位,應設置民眾申請捕犬專線,受理民眾有關
    犬隻捕捉案件,並配合安排捕捉犬隻之服務。


五、捕捉器材與作業技巧,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嚴禁使用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得用於捕捉動物之方
     法,及其他足以造成犬隻傷害或不人道之捕捉器材,包括鐵絲、電擊
     棒或捕犬夾等。
 (二)捕犬器材應以皮繩、捕犬網、捕犬桿、網槍、誘捕籠、誘捕圍籬等工
     具。
 (三)使用前款捕犬桿時應注意犬隻生理反應及呼吸狀況。套索鬆緊應適度,
     避免影響犬隻呼吸或因掙扎而過度收緊,且不得以收緊套索之捕犬桿
     將犬隻提離地面。
 (四)為維護動物管制人員及犬隻安全,必要時得由獸醫師配合支援使用吹
     箭、空氣推進式之麻醉槍,以鎮定或麻醉藥品等進行捕捉;該等麻醉
     藥品及工具之取得、使用與管制,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捕捉犬隻進行必要之圍捕或驅趕時,禁止以棍棒或足以傷害犬隻之工
     具驅打犬隻。
 (六)捕獲犬隻應避免以捕犬工具,直接以甩、摔、倒吊方式放置至捕犬車
     輛,造成犬隻身體不適及使民眾產生不良印象。


六、捕犬車使用方式如下:
 (一) 執行捕犬工作單位應設置捕犬車,負責載運捕獲之犬隻,並應將捕
      犬車之規格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造冊, 報請直轄市政府或縣 ( 市)
      政府備查。
 (二) 捕犬車應於車體印製明顯之執行單位名稱,以供民眾辨識。
 (三) 捕犬車應配置有犬隻籠架,以提供犬隻適當空間,並避免犬隻互咬
      行為。
 (四) 捕犬車應有通風、遮蔽、止滑等設施,讓犬隻有妥善之照顧。
 (五) 捕犬車及其配置設備應定期清洗,並保持整潔。
 (六) 捕犬車載運犬隻時,其行駛速度應遵守交通相關規定,並避免犬隻
      暈眩及寒冷。


七、捕獲犬隻處理程序與紀錄方式如下:
 (一) 捕犬單位每月應定期與動物收容處所主管機關就收容與捕犬數量進
      行協商。
 (二) 捕獲之犬隻應即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處理並填報犬隻點交
      清單,如犬隻於運送過程死亡者,亦應予以點交,不得自行處理。
 (三) 嚴禁將捕獲之犬隻私自轉作其他用途,違反者應予嚴懲。
 (四) 動物管制人員應按日記錄捕捉數量,並於每月五日前彙整前一月捕
      捉數量送交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備查。


八、凡遵守本規範,執行績效優良者,得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違反本規
    範相關規定者,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得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處分
    或行政懲處。


八之一、動物管制人員執行捕犬作業時,如遇他人妨礙作業進行,執行捕
        犬工作單位應依情節輕重,依刑法妨害公務罪、毀損罪、社會秩
        序維護法、動物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