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實施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農耕用機器設備,指為整地、插植、施肥、灌溉、排水、
收穫、乾燥及其他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以合於本會訂定之
規格範圍者為限。
三、農耕用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以下簡稱農機)所有人應憑農機用油
免營業稅憑單(格式如附件一,以下簡稱免稅油憑單)購買免營業稅
農機燃料用油,但以免稅油所登載之燃料別為限。
免稅油憑單限核發日起一年內有效。但免稅油憑單內之油點券在期限
內未用罄者者,可申請展延一年。
免稅油憑單有效期間內遺失或損毀者,不得申請補發。
四、農機之用油基準如附件二。每台農機全年免營業稅油量以不超過該機
種之用油基準為限。
五、免稅油憑單之印製及管理工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其核發作業
由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經辦單位)辦理。
六、免稅油憑單之申請及核發程序如下:
(一)申請或申請換發免稅油憑單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
附農業機械使用證及前次請領之免稅油憑單(首次申請者免),向
經辦單位申請辦理。
(二)經辦單位接受申請案件,應先核對申請書與農業機械使用證所登載
之資料,如符合,即將有關資料轉錄於免稅油憑單內,並加蓋經辦
單位印信後發給。所附農業機械使用證應加蓋已發免稅油憑單戳記
並註記核發日期及免稅油憑單編號後一併發還申請人。
(三)申請人因免稅油憑單遺失而無法繳銷者,應填具遺失切結書(如附
件四)。
七、經辦單位應編造免稅油憑單核發名冊(如附件五)一式二份,其中一
份按月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副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一份由經
辦單位留存備查。
八、農機所有人領到免稅油憑單後,應先行在每枚油點券正面加蓋農機所
有人印章,並填寫憑單編號及農機使用證編號,以備查核。購油時,
應將整本免稅油憑單及農機使用證交加油站人員查核,不得將油點券
自行撕下,自行撕下者無效。加油站人員加油時,應核查免稅油憑單
有效日期,並按購油量具實撕取油點券後交還購油者;且不得將農機
免稅油直接加入汽機車、拼裝車或其他非農機之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
之油箱內,供該車(機)使用。違反者,有關單位得依法究辦。
九、機所有人不得將免稅油憑單轉借或轉售他人使用;農機免稅油不得移
作非農機使用。違反者,除有關單位得依法究辦外,並停止其免稅油
憑單申請資格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