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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民國 96 年 05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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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六條  漁業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依有關規定處分外,並即時制止其出港經營娛樂漁業:
一、 娛樂漁業漁船未依規定申請檢查、丈量、註冊。
二、 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超過定額。
三、 漁船未經核准擅自經營娛樂漁業。
四、 娛樂漁業漁船所屬幹部船員及駕駛人,未持有合格證照。
五、 娛樂漁業漁船未依規定配備合格之求生及滅火、通信設備。
前項各款之檢查及即時制止出港之處置,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海岸巡防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