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評核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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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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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措施以控制來自空氣、土壤、水、飼料、獸醫藥品和農田殺蟲劑以及廢棄物於儲存、處理和丟棄時可能發生之污染。包含鄰近農田或工廠可能造成之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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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保持生產和作業設施之乾淨,包括儲存和處理飼料之設施,必要時以適當方式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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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保持設備、容器、魚箱、車輛之乾淨,必要時於清潔後予以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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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應填寫水產養殖生產管理工作日誌,記載養殖種類、種苗來源及生長情況於魚苗紀錄表及水質檢測等內容記錄於養殖池水質監測紀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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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生產管理工作日誌應於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後,至少應保存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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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關法令正確使用飼料及飼料添加物,並記錄於飼料投餵紀錄表以管理追溯性。如自行配製飼料應管制其備製、貯存、使用及追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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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記錄飼料來源及投料情況,且紀錄應保存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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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放養前檢查及記錄養殖場底泥之化學物質污染或水質,檢查及記錄其水源並定期監測養殖用水水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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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避免引進傳染病,或傳染病經由食品感染到人,並於可疑疾病爆發時通報權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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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感染疾病時;應記錄活體或其他樣品檢體所進行檢查、診斷或分析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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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關法令正確使用獸醫藥用產品。獸醫用藥或處理,包括施藥日期和停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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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水產用藥紀錄應於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後,至少應保存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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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防止廢棄物處理及危險物品儲存和處理時可能發生之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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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法正確地使用殺蟲劑或其他化學藥劑,並建立管制表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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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貨之漁產品應符合以下要求:
(1) 不含未經許可物質或其代謝物;
(2) 被檢出含許可物質或其代謝物之動物,已通過該物質之停藥期;
(3) 從(1)和(2)項動物所製造之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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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產品的處理和儲存應避免造成魚體受傷。從產地到廠場需以適當方式運送,不應改變產品原有品質,且不造成漁產品安全的危害。必要時得以活體方式運輸產品,不得添加任何藥劑以維持漁產品之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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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產品必須在最短時間內送到目的地,運送過程應使用清潔的運輸工具,並可提前進行消毒作業。超過30分鐘以上運輸漁產品時應有冷藏(凍)設備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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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業者應登記管制。漁產品運輸車之容器應保存清潔不得污染漁產品,且漁產品運輸車中之水不會溢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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