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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5 月 21 日
全文檔案:
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由國內輸銷歐盟之漁獲物衛生管理,確保作業程序符合歐盟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範圍包括漁船衛生管理評鑑申請之書面審查、漁船衛生管理評鑑、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合格名單網站登錄、船長衛生教育訓練及漁獲物衛生抽驗。
三、 本要點有關漁船衛生管理評鑑申請之書面審查、漁船衛生管理評鑑、船長衛生教育訓練及漁獲物衛生抽驗,由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辦理。
漁船衛生管理評鑑合格漁船之核定、船長衛生教育訓練合格證書之核發,由本會漁業署辦理。
四、 漁船需經衛生管理評鑑合格,始得登錄為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供應漁獲輸銷歐盟地區。
漁業人為其所有漁船登錄為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得向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之機構申請船長衛生教育訓練及漁船衛生管理評鑑。
五、 漁業人申請漁船衛生管理評鑑,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檢附下列文件經所屬漁會轉送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審查:
(一) 漁業執照影本。
(二) 最近一航次全部之漁撈日誌(附件二),如該航次低於三日,則應檢附三日以上之漁撈日誌。
(三) 船長接受輸歐盟漁獲物衛生管理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應於收到漁業人申請資料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如申請資料不齊全時,應通知漁業人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審查未符規定者逕予退回。
六、 漁業人收到申請評鑑書面審查合格通知書後,應於一個月內安排登船評鑑日期,並於排定日期十日前,回報受委託機構。
前項評鑑項目,依附件三「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評鑑查核表」辦理。
七、 經檢查符合評鑑標準者,由本會漁業署登錄於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查詢網站。
評鑑不合格者,漁業人得於收到通知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申請複評。
八、 複評未通過者,漁業人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三個月後,始得依第五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評鑑。
九、 經登錄為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每年應辦理追查一次。
前項漁船經追查結果未符合評鑑標準時,由本會漁業署將該漁船由登錄名單移列觀察名單,漁業人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改善並接受複查。
前項觀察漁船未於一個月內完成改善並通過複查者,逕由漁業署將該漁船由網站中除名。
十、 申請漁船衛生管理評鑑之漁船船長,應先接受漁業署至少四小時之衛生教育訓練,訓練內容包括歐盟相關規定、漁船衛生評鑑項目與標準、漁獲物衛生管理實務等。
完成衛生訓練並經測試合格之船長,由本會漁業署核發五年有效期限之證書。
十一、 漁船船長應確保漁船作業環境衛生,逐日檢視漁獲物保存溫度,並將漁獲物保存溫度及作業海域詳實登記於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漁撈日誌。
十二、 經登錄為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船長於漁撈作業時,應檢視漁獲體表是否含有寄生蟲及混攙二齒魨科、四齒魨科、翻車魨科、瓦氏尖鼻魨科等有毒漁獲,同時紀錄於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漁撈日誌。
十三、 經登錄評鑑合格之漁船,其新任船長未依第十點取得訓練合格證書者,漁業人應於該船長任職日起三個月內向受委託機構申請衛生教育訓練,並經測試合格。
前項漁船漁業人或船名異動而船長未異動時,漁業人應向本會漁業署申請登錄異動。
十四、 漁船進港卸魚時,船長應繳交該航次漁撈日誌影本至當地漁會,另填具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漁獲出售流程紀錄表(附件四),依序交由承銷人及輸歐盟漁產品加工廠確實填報。
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得於漁船卸魚後辦理漁獲物衛生抽驗,抽驗項目包括漁獲物鮮度、體表寄生蟲及攙雜有毒漁獲等之官能檢查。
前項官能檢查發現漁獲鮮度有疑慮時,漁業人應配合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採樣送請檢驗機構化驗。
第一項漁撈日誌影本由漁會彙送受委託機構備查。
十五、 經登錄評鑑合格之漁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登錄:
(一) 以不實文件申請衛生評鑑者。
(二) 未依第十四點規定繳交漁撈日誌或漁撈日誌填報不實經通知仍未改善者。
(三) 依第九點規定辦理追查,漁業人無意願配合辦理或追查結果未符合評鑑標準,經通知仍未於規定期限內通過複查者。
(四) 漁獲物經查驗不符合歐盟規定,未有效改善或情節重大者。
(五) 接任之船長未依第十三點規定於期限內接受訓練並測試合格者。
(六) 漁船滅失者。
十六、 經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漁船,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一年後始得重新申請漁船衛生管理評鑑。
 
附件一
             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衛生評鑑申請書
           □ 初次申請評鑑 □ 複評 □ 複查 □ 申請評鑑展延
漁業人或公司名稱 地址 聯絡電話
     
漁船船名 漁船統一編號 漁業種類/噸位
  CT -  
漁船船長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應附文件
(請勾選)
(  )漁業證照影本。
(  )最近一航次全部之漁撈日誌。(如該航次日數低於三日則應檢附三日以上之漁撈日誌。)
(  )船長接受輸歐盟漁獲物衛生管理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此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股份有限公司(受委託機構)
 
申請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漁撈日誌
                                        年  月  日

 
附件三
          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評鑑查核表
漁船資料
船名             CT     - 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
評核人員簽章:                          評鑑日期:  年  月  日
(項次欄中標示※為主要缺失項目,倘有一項不符合者,即無法通過評鑑)
一、水質管制
項次 評鑑項目 符合 不符合 無該評
鑑項目
1.1 製冰水源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或為清潔之海水。
1.2 儲冰槽應要保持清潔,勿堆積雜物。在每一次作業結束後需進行清洗及消毒的工作。
1.3
清水的供應管線應與其他管線分開,以免與油料、廢水等交叉污染。
1.4 船上的儲水槽應在每次航程開始及結束後進行清洗作業。漁船無作業時勿堆積雜物。
1.5 儲水艙和魚艙無混用情形;若有混用,在漁獲卸下後需進行清洗、消毒作業,並保持其清潔。
1.6 清洗用水源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或為清潔之海水。
二、與魚體接觸表面清潔度
2.1 漁船所配備魚艙、魚箱等儲存漁獲物之容器應與機器間隔開避免污染魚體。
2.2
與魚體直接接觸的容器(魚艙、魚箱)與通道構築必須採用易清洗保持衛生的材料,在作業結束後進行清洗及消毒的工作,並留有紀錄備查。
2.3 漁船上的作業區如:甲板、導槽、魚網與工作台面,應保持清潔,在作業後清洗乾淨,如有需要,使用消毒水做進一步的消毒,消毒後應使用飲用水或乾淨海水徹底沖洗,並留有紀錄備查。
2.4 漁船上儲存漁獲物之容器,其設計必須易於清洗,具排水功能,且禁止用來裝填其他物品。
2.5
卸魚後魚艙內溶化之冰水應予排乾,不能殘留與下批水產品接觸。
2.6 漁產品接觸之包裝材質如紙箱、塑膠袋、保麗龍及麻布袋應確保其使用時未受其他污染,並有固定存放地區。
三、防止交叉污染
3.1
油艙和魚艙不得混用。
3.2 船艙牆壁與天花板需定期清洗,特別是通過各船艙的油料及電力等管線部份,需保持清潔。
3.3
魚艙必須保持清潔,特別是禁止受到漁船發動機之燃油或漁船污油、水之污染,以保持漁獲物的清潔。
3.4 廢棄物必須放置於防漏、有蓋且易於清理和消毒之容器內,必須在作業結束後移到固定區域存放,避免污染到漁獲物。
3.5 用以洗淨魚體、器具、船上各作業區之海水,不會從船本身所排放之污水(包含浴廁、洗手設備、廚房、魚體處理等廢水),再次抽取使用。(抽取機與廢水排放口相對位置)
3.6
漁船上的油壓迴路,應加以安排或保護以確保不會有漏油污染漁獲物之情形。
3.7 未使用的包裝容器如:紙箱、保麗龍、塑膠袋等,必須儲存於與作業區隔離之場所,並使之不沾上灰塵和不受污染。
3.8 用以去頭、去內臟之刀具、器具,使用完應保持清潔,並儲存於乾燥不易受污染之固定場所。
3.9 船上禁止飼養動物。
四、洗手與消毒
4.1 船上應具洗手設備,並標示有正確洗手方法圖示。
4.2 洗手設備必須設有符合衛生條件的洗手和乾手裝置。
4.3 加強宣導如廁後應洗手的觀念。
(圖示、標語)
五、防止異物侵入
5.1 在漁船上,不得有抽菸、吐痰、飲食、嚼食檳榔或口香糖之殘渣隨處殘留,特別是漁獲物處理區。
5.2
漁船上油料、清潔劑、消毒劑等不得隨意堆積,及油污蓄積情形,而導致有污染漁獲物之虞。
5.3 在漁船的作業區應要有充足的照明設備,以避免漁獲夾雜不明異物。
六、化學清洗與消毒物質之管理
6.1 所有清潔劑、消毒劑、殺菌劑、潤滑劑及油脂應清楚標示並儲存於特定區域而非作業區內。
6.2
上述化學物存放應不致污染漁獲物、與漁獲物接觸之容器、包材等,並應由專人專櫃造冊列管使用。
6.3 所有清潔工具應有特定地區放置,勿到處隨意擺放。
七、員工衛生管理規則
7.1 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項目包括A型肝炎、傷寒、肺結核等。
7.2 船長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以防止可能污染漁獲物之人員進行漁獲物之處理工作。
7. 3 船員作業時穿著的作業服、手套、雨衣、雨鞋、帽子等,需保持清潔在每次作業結束後予以清洗,晾乾後儲存。
八、蟲鼠害防治
8.1 需定期進行全船除蟲滅鼠。
8.2 船上無病媒蟲鼠活動出沒之蹤跡。
九、溫度與時間的控管
9.1 在冰藏漁獲物時須注意其冰藏的方法是否正確,可以使漁獲物維持最好的品質。
9.2
若因突發狀況而導致漁獲物無法馬上冷凍或冰藏,其禁止在船上放置8小時以上。
9.3※ 漁船未具冷凍設備者,其漁獲物應保存融冰溫度下。具冷凍設備者,其魚艙須配置溫度感應設備,其裝設地點應在魚艙溫度最高之處,並紀錄溫度變化。
9.4 魚艙的裝載空間與漁獲量紀錄應相符合,以免因太過擁擠造成漁獲物儲存環境溫度的破壞,進而影響漁獲物的品質。
9.5 設有冷凍設備之船體,應注意其冷凍庫有無發霉或結霜。其設備應定期清洗、保養。
9.6 冷凍設備必須有足夠的冷房能力,能迅速降低產品溫度並維持冷凍儲藏狀態,並保持凍艙整潔。
9.7 船上儲冰艙容量應足夠提供每一次航程漁船上所需用冰。
十、文件管制的紀錄
10.1
船長對於漁艙溫度應確實紀錄;並須有載冰量紀錄以避免漁獲物因溫度的控制不當而造成品質下降。
10.2 確實填寫漁撈日誌中有關漁獲捕撈地區、時間、漁獲量、檢視體表寄生蟲及攙雜有毒漁獲物等紀錄。
10.3 針對漁獲物接觸表面的清潔度、防止交叉污染、員工衛生及健康管理等作成衛生管理紀錄表。
10.4 清潔消毒用品管理紀錄表:所有清潔消毒用品應有表單紀錄其使用及庫存量。
10.5 其他
 
附件四
         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漁獲物出售流程紀錄表
           漁船編號:CT -       文件編號          
註:本四聯單僅供單一貨源、單一流向使用,如販售予不同承銷人或加工廠均應分別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