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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陸船員僱用報備與核准進入境內水域及識別證核發作業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96 年 07 月 17 日
全文檔案:
0960717修正規定.pdf
大陸船員僱用報備與核准進入境內水域及識別證核發作業要點
一、 為規範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上船報備、申請進入境內水域與申請大陸船員識別證(以下簡稱識別證)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識別證,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上船前,應由本人親持下列文件報請漁船所屬漁會登記建檔後,轉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所僱用之大陸船員進入境內水域:
(一) 境外僱用大陸船員接駁進入境內水域申請書(如附件一)一份。
(二) 年滿十八歲且具十八碼身分證字號之大陸船員身分證影本一式兩份。
(三) 書面僱用契約影本一份。
(四) 漁業執照正本。
(五) 保證書(如附件二)。
漁船船主無法親自辦理前項申請時,得附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受委託人應於申辦時出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
曾核准受僱上我漁船之大陸船員,在原持身分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得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以原持身分證辦理。
漁會受理漁船船主申請時,應查驗漁業執照正本無誤後,於漁業執照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後,發還漁業執照正本,影本則併入原申請書件續辦審核事宜。
第一項第五款保證書一式兩份,由漁船船主具結保證,漁會自存一份,一份併同原申請書件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續辦審核事宜,並留存備查。
三、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漁船船主申請所僱用之大陸船員進入境內水域時,經審核符合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規定後,應自大陸船員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列印「核准進入境內水域大陸船員名單」(如附件三)(以下簡稱核准名單),連同大陸船員身分證或護照影本,函復漁船船主,並副知當地巡防機關及警察機關。
前項核准自發文次日起二個月內有效,漁船船主未於期限內將大陸船員接駁進港者,該核准自期限屆滿後失效。
四、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大陸船員進入境內水域時,應一併函告漁船船主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載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進入境內水域後,應直接駛往設有岸置處所或劃設暫置區域之漁港,經巡防機關檢查無誤後,將大陸船員暫置於岸置處所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專供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或原漁船。
(二) 大陸船員被安置於岸置處所、暫置漁船或原漁船時,不得擅離岸置處所或劃定區域。
(三) 大陸船員在境內水域及暫置期間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四) 大陸船員於暫置碼頭區原船安置時,漁船船主應指派本國籍專責管理人辦理大陸船員管理事宜。
(五) 遵守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及政府所訂定之大陸船員管理相關法令規定。
五、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大陸船員進入境內水域後,漁船船主始得以僱用漁船或委託岸置處所經營人以接駁漁船將大陸船員接駁進港,經巡防機關查驗後,持下列文件送漁船所屬漁會,轉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識別證:
(一) 大陸船員識別證申請書(如附件四)一份。
(二) 經巡防機關查驗確認大陸船員已進港之「核准進入境內水域大陸船員名單」。
(三) 大陸船員之身分證正本。
(四) 識別證工本費。
在漁港安檢所設置指紋機、照相及資訊系統完成連線前,漁船船主於申請所僱用之大陸船員進入境內水域時,得檢附大陸船員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或照片電子檔案)及識別證工本費申請識別證。
前項所核發之識別證應留存或送漁會保管,待大陸船員進入境內水域後,漁船船主再持經巡防機關查驗確認大陸船員已進港之「核准進入境內水域大陸船員名單」及大陸船員身分證正本向保管單位領取;自核發日起二個月內未領取者應予註銷其識別證,保管單位並應將識別證寄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註銷。
六、 漁會受理漁船船主申請識別證時,漁船船主設籍於劃設暫置碼頭區之漁港,得一併收取設施管理及清潔維護費。
七、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識別證申請案,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即應自資訊系統列印識別證,並於識別證船主異動登記欄位上加簽漁船資料、大陸船員上船時間及簽證授權碼並核章,函復漁船船主。
八、 識別證有效期限,以一年為限,並不得逾僱用契約有效期限;其識別證有效期限屆滿仍續受僱於原船主或遺失、損毀時,漁船船主應本人親持下列文件送漁船所屬漁會,轉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換(補)發:
(一) 大陸船員識別證換(補)發申請書(如附件五)一份。
(二) 原核發識別證(遺失者,需登報作廢並檢附證明)。
(三) 僱用書面契約影本一份。
(四) 漁業執照正本。
(五) 識別證工本費。
漁船船主無法親自辦理前項申請時,得依第二點第二項辦理。
漁會受理漁船船主申請時,應查驗漁業執照正本無誤後,於漁業執照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後,發還漁業執照正本,影本則併入原申請書件續辦識別證換(補)發事宜。
九、 大陸船員在識別證有效期間內,轉換受僱於同一區漁會其他漁船船主者,受轉僱漁船船主應本人親持下列文件向漁會辦理識別證船主異動登記:
(一) 原船主填具之大陸船員離船通報書(如附件六)一份。
(二) 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異動申請書(如附件七)一份。
(三) 識別證。
(四) 僱用書面契約影本一份。
(五) 漁業執照正本。
(六) 識別證工本費。
漁船船主無法親自辦理前項申請時,得依第二點第二項辦理。
漁會受理前項申請案,應將新漁船主申請僱用大陸船員異動資料登載於資訊系統後,將相關文件以傳真或其他方式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辦理。
大陸船員識別證有效期限內船主異動登記欄位已載滿,漁船船主應辦理識別證換發。
十、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九點第一項受理新漁船船主僱用異動申請案,經審核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規定後,將審查結果輸入資訊系統,由資訊系統自動產生簽證授權碼。漁會由資訊系統獲知審查結果後,於識別證之船主異動登記欄位加簽漁船資料、大陸船員上船時間及簽證授權碼並核章,通知漁船船主領回。
十一、 漁船船主將所僱大陸船員送返大陸後,應自漁船進港之日起三日內,填具「大陸船員離船通報書」連同巡防機關查驗之「大陸船員未在船名單」(附件八),送漁船所屬漁會辦理大陸船員離船登記。
十二、 大陸船員於識別證有效期限內,經查未出海作業達三個月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廢止其識別證,並要求漁船船主限期遣返之。
十三、 僱有大陸船員之漁船船主,因漁船所有權轉移或滅失等事由,辦理漁業執照漁業人變更、註銷前,應先將所僱大陸船員送返並完成離船登記,或依第九點辦理轉換雇主後,始得辦理漁業執照登記事宜。
前項漁船所有權移轉,新船主願續僱大陸船員,且漁業根據地未變更者,新船主應檢附續僱承諾書及僱用書面契約辦理漁業執照變更事宜。
前項新船主同意續僱大陸船員,惟其漁業根據地變更但未變更漁會轄區者,應再檢附漁業根據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同意之設籍審核書(如附件九),始得辦理漁業執照變更登記事宜。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新船主應於完成漁業執照變更後,應依第九點辦理識別證異動登記。
十四、 僱有大陸船員之漁船船主辦理漁業執照漁業根據地變更登記時,應檢附轉入漁業根據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同意之設籍審核書,始得辦理漁業執照變更登記事宜。
前項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轄區漁業根據地變更,漁船船主於取得轉入漁業根據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同意之設籍審核書後,應向原核發識別證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識別證註銷,始得辦理漁業執照變更登記,以及向設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識別證。
十五、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僱有大陸船員之漁船船主申請設籍審核書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設籍審核書註記不同意:
(一) 轉入或新設籍漁業根據地未設置岸置處所或劃設暫置碼頭區。
(二) 轉入或新設籍漁業根據地之岸置處所容許安置人數已達飽和。
(三) 轉入或新設籍之暫置碼頭區核定容許安置人數已達飽和。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設籍審核書註記不同意者,漁船主管機關不受理僱有大陸船員之漁船船主辦理漁業執照漁業根據地轉籍或新設籍申請。
十六、 漁船船主所僱用之大陸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漁船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註銷並收回所核發之識別證;另將該等大陸船員違規資料登錄於資訊系統及註記「嗣後不得再受僱於我國漁船上工作」,並責付船主限期遣返:
(一) 有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漁船船主(長)查報不再續僱。
(二) 出海作業發生挾持或海上喋血事件涉案。
(三) 於暫置岸置處所、暫置漁船或原漁船期間有脫逃事實。
(四) 於暫置期間擅離岸置處所、暫置漁船或原漁船達二次。
(五) 協助漁船船主(長)從事走私、偷渡等犯罪行為,經判決有罪或處分有案。
(六) 攜帶物品及數量不符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所定大陸船員隨身攜帶自用物品限量表規定,其所攜帶過量物品,經關稅機關鑑價之完稅價格總計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完稅價格總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且經查獲二次。
(七) 屢犯或帶頭打架鬥毆、賭博等違反治安事件。
(八) 不服從海巡、警察單位、岸置處所、暫置漁船或原漁船管理人員之管理,經相關單位查報。
(九) 以不實之身分證明文件受僱於漁船船主。
前述違規情形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進入司法程序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十七、 漁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受理漁船船主申請僱用大陸船員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辦理登記及核准進入境內水域,並通知漁船船主:
(一) 資訊系統之大陸船員素行記錄已註記「嗣後不得再受僱於我國漁船上工作」。
(二) 列名於資訊系統之大陸人士黑名單。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範例)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附件八
附件九
僱有大陸船員之漁船申請變更漁業根據地審核書
備註:漁船主填寫本審核書後檢送至擬轉入漁業根據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審核後函復漁船船主,由漁船船主併同相關書件送農委會漁業署辦理漁業執照上漁業根
據地變更登記。
大陸船員離船登記流程圖
大陸船員識別證補換發作業流程圖
漁船船主申請僱用大陸船員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