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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20 03: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
全文檔案:
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
一、 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下稱九十七年度)漁船(含舢舨及漁筏,以下統稱漁船)休漁獎勵金核發事宜,依本要點辦理。
二、 休漁獎勵金之申請、審核及相關配合措施,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申請登記或資料彙整由當地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協助辦理。
三、 申請休漁獎勵金之漁業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專營娛樂漁業漁船以外,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
 (二) 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累積出海作業達九十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停航休漁一百三十日以上之漁船。
(三) 未有相關漁政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四) 未依其他規定列為停止作業並領有補償金之漁船。
 (五) 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領取九十七年度休漁獎勵金期間未有走私、偷渡、流用漁船油、無故停泊海上未依規定配置船員、電、毒、炸魚等違規案件。
四、 提出申請九十七年度休漁獎勵金前涉及之相關違規案件,已移送相關單位審理惟尚未核處者,仍受理申請,但受領獎勵金前已作成處分,尚未依處分辦理者,不得領取,其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以前開始執行者,仍得發給獎勵金。
九十七年度發生第三點所指之走私、偷渡、流用漁船油、無故停泊海上未依規定配置船員或電、毒、炸魚等之違規案件於領取本次獎勵金後方作成處分,該違規案件併入下次休漁獎勵資格審查,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之違規案件亦同,均不列入本次休漁獎勵資格審查事項。
執行收回漁業證照(漁業執照、購油手冊)處分期間不得計算為在港休漁日數。
五、 除下列各款漁業人變更之情形外,第三點事實所生之利益與不利益不及於休漁申請人:
(一) 因繼承而變更漁業人登記。
(二) 配偶間之漁船所有權過戶而變更漁業人登記。
(三) 一親等直系血親間之漁船所有權過戶而變更漁業人登記。
六、 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之計算
(一) 出海作業日數之計算以日為基本單位,凡當日有進出港紀錄者,不論其出海時數為何,均以一日計算。
(二) 扣除出海作業日數即為在港休漁日數。
七、 申請期間
自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八、 申請地點
遠洋漁船漁業人向其所屬遠洋漁業產業團體(以基隆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漁輪公會為限)申辦;其餘漁船漁業人向船籍所在地區漁會申辦。
九、 應附文件
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休漁申請書一式二份(如附件一)。
(二) 漁業執照影本一份(正本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
(三) 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如附件二)或巡防單位提供之漁船進出港資料。
(四) 購油手冊正本,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未領購油手冊者免附)
 (五) 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一份,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如申請人無法提出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得向海岸巡防單位洽詢,並取得登記漁船進出港之相關文件取代。)
(六) 領據一份(如附件三)。
(七) 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一份(帳號應清晰可見,欲領現者免附)。
十、 休漁獎勵之審核及撥款依下列程序辦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四):
(一) 區漁會及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
1、 查對申請人之漁船是否為專營娛樂漁業漁船。
2、 查對申請人所附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與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是否相符。
3、 查對出海作業及在港停航日數是否符合規定。
4、 查對申請人書件無誤後抽存申請書一份,於每月五日製作清冊(如附件五)連同其餘書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辦。申請人資格不符得補正者,應定期間函退補正;無法補正者,應附理由轉送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決定。
5、 接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休漁審核結果通知後,轉知申請人及製作領款收據逕送本會漁業署。
6、 接獲本會漁業署撥款後,於五日內將獎勵金撥付申請人。
(二)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1、 依本規定審查相關申請書件(審核表如附件六)。
2、 申請人資格不符時,應敘明理由並將申請書件函退申請人,並副知受理之區漁會及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
3、 申請人資格符合時,依轄區漁會(或公會)別彙整休漁漁船清冊連同經費分析表(如附件七)於每月二十日送交本會漁業署。
4、 接獲本會漁業署審查結果後,依主管權責劃分將符合資格之漁船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三) 本會漁業署
1、 核對休漁漁船清冊,將審查結果通知漁會及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並副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依主管權責劃分將符合資格之漁船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2、 核對領款收據,並於五日內撥款予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轉發。
十一、 休漁獎勵金核發標準詳如附件八。
十二、 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檢附前述相關申請書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針對申請人所附漁船進出港文件如有疑義,得洽請海岸巡防單位協助查證。
   (三) 指定實施指定性休漁之漁船,若未達獎勵資格而未能領取獎勵金者,亦不得申請自願性休漁獎勵金。
   (四) 前述相關申請書件如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者,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如已領取獎勵金並應退還。
十三、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本計畫,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處理等事宜,應依本會漁業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有關規定辦理。
 
附件一
                 自願性休漁申請書
一、 漁船基本資料
漁船船名   漁船統一編號 CT
漁業執照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漁船總噸數或
漁筏長度
            噸(或公尺)
主漁業(專營娛樂漁業漁船不予受理)  
二、 證明文件(請自行勾選)
  □漁業執照影本。(正本由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查對後發還)
  □漁船進出港時間明細表或巡防單位提供之漁船進出港資料。
  □購油手冊正本。(未領購油手冊者免附)
  □漁船進出港檢查紀錄簿正本。(驗後發還)
  □領據。
  □撥款帳戶存摺影本(撥款帳號應清晰可見,欲領現者免附)。
以上所填之資料及證明文件均確實無訛,如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者,願自負法律責任,且如已領取休漁獎勵金願全額繳回。

此致
    區漁會或公會
    縣(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申請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委任書
委任人      為申請核發自願性休漁獎勵金,因事不能親自辦理,特別委任      到場提出有關文件辦理前揭手續;所填之資料及證明文件均確實無訛,如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者,願自負法律責任,且已領取之休漁獎勵金願全額繳回。
      受任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號漁船(CT -     )進出港時間明細表
出發港 出港日期 進入港 進港日期 小計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申請人:        簽章
 
 
附件三
領據
 
茲收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所核發休漁獎勵金
佰  拾  萬  仟  佰元無誤。
 
此致

           區漁會或公會
 
 
 
                              申請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船名及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自願性休漁獎勵金核發作業流程圖

 
附件五
                區漁會或公會休漁漁船清冊
船名 統一編號 總噸數
(或筏長)
休漁獎勵金額 撥款帳戶及帳號 申請人及電話
 
 
CT      
 
 
CT      
 
 
CT      
 
 
CT      
 
 
CT      
 
 
CT      
 
 
CT      
 
 
CT      
 
 
CT      
 
 
CT      
休漁獎勵金額小計:         元
備註:請按舢舨、漁筏及漁船噸級別由小到大填列。
 
附件六
           號漁船(CT       )休漁獎勵資格審核表
審核項目 審核結果 說明
是否為專營娛樂漁業漁船 □是
□否
 
在港休漁日數  
出海作業日數  
 
漁政處分情況
 
□無違規未處分之紀錄
 
□漁政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公告後涉及違規□處分確定
       □處分尚未確定
 
 
整體資格審核結果
(資格不符者請於說明欄註明不合格項目)
□符合休漁獎勵資格
□違規尚未處分確定暫予受理
□不符合休漁獎勵資格
 
休漁獎勵金額
(資格不符者免填)
新台幣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主管簽章              承辦人員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七
           縣(市)政府辦理休漁獎勵經費分析表
漁船種類 艘數 總噸數
(舢舨及漁筏免填)
總金額
舢舨      
漁筏(未滿20公尺)      
漁筏(20公尺以上)      
未滿5噸      
5噸以上未滿10噸      
10噸以上未滿20噸      
20噸以上未滿30噸      
30噸以上未滿40噸      
40噸以上未滿50噸      
50噸以上未滿60噸      
60噸以上未滿70噸      
70噸以上未滿80噸      
80噸以上未滿90噸      
90噸以上未滿100噸      
100噸以上未滿200噸      
200噸以上未滿500噸      
500噸以上未滿1000噸      
1000噸以上      
總計    艘      噸        元
 
 
 
主管簽章:         承辦人員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八
                   獎勵金額表

備註:漁船總噸數超過100噸以上者,總噸數以整數計,小數點部分以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位。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