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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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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2條 臺灣地區非國外基地作業或非漁業合作之漁船船主(以下簡稱漁船船主)在臺灣、澎湖離岸十二浬外及金門、馬祖地區距岸二千公尺水域外僱用(以下簡稱僱用)大陸地區漁船船員(以下簡稱大陸船員)協助作業與接駁所僱 大陸船員隨漁船進入臺灣、澎湖離岸十二浬內及金門、馬祖地區距岸二千公尺水域內(以下簡稱境內水域)安置之 許可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