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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依  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公告事項:
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
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七項附件「南韓產桃蛀果蛾寄主鮮果實輸入檢
疫條件」之重點如下:
一、明定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得授權由南韓植物檢疫機關人員代為執行檢疫
  查證。
二、配合植物防疫檢疫法用語,修正我國植物檢疫機關名稱。
法規內容:

詳見附件「1050318檢疫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