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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02 02: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編制表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職稱 官等 職         等 員額 備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總工程司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總工程司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二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十三  
正工程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十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內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分析師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副工程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十四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助理程式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九  
工程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十三  
助理工程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二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四

 
人事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政風室助理員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政風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主計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合                計 一九九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