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05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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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之解釋令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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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取得農業用地,應以土地登記簿
所有權部認定之,其土地取得時點除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繼承、強
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
物權者,係以原因發生日期認定外,其餘則以登記日期為基準。與前開意
旨未符之相關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