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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06 05: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森林遊樂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本措施指定區域如下:

(一) 全區指定:滿月圓國家森林遊樂區、東眼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拉拉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觀霧國家森林遊樂區、大雪山國家森林遊樂區、八仙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武陵國家森林遊樂區、奧萬大國家森林遊樂區、合歡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惠蓀林場森林遊樂區、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藤枝國家森林遊樂區、雙流國家森林遊樂區、墾丁國家森林遊樂區、向陽國家森林遊樂區、富源國家森林遊樂區、太平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棲蘭森林遊樂區、明池森林遊樂區。

(二) 部分指定:內洞國家森林遊樂區、知本國家森林遊樂區、池南國家森林遊樂區、鰲鼓濕地森林園區、林後四林平地森林園區、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除管理機關開放進入以外地區。

本措施指定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本措施禁止輸送之動物種類為: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但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救難人員攜帶之搜救犬及其他工作犬,或前揭各類犬隻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