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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海洋捕撈產業支持措施作業原則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美國關稅,提升海洋捕撈產業競爭力,協助開拓多元市場,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為強化海洋捕撈外銷冷鏈體系、加速產業加值轉型、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擴大國內行銷活動,本部得
    以自辦、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支持措施:
  (一)沿近海鬼頭刀漁業與產銷鏈之設施設備及水產品鮮度提升補助措施。
  (二)輔導取得國際認驗證制度及標章:
    1.台灣新港鬼頭刀漁業改進計畫申請海洋管理委員會(Marine Stewardship Council, MSC)認證協助措施。
    2.台灣新港鬼頭刀漁業改進計畫漁船通過歐盟衛生評鑑協助措施。
    3.辦理海洋管理委員會(Marine Stewardship Council, MSC)認證輔導措施。
    4.通過甲類外銷登錄遠洋漁船衛生評鑑獎勵措施。
  (三)輔導遠洋漁船經營者辦理漁獲物凍儲補貼措施。
  (四)辦理國內海洋捕撈類漁產品行銷活動。


三、前點支持措施之申請程序、期限、資格條件、應備文件、補助金額及應遵行事項,如附件一至附件七。


四、本作業原則之補助與其他法令所定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五、本作業原則受補助之漁業團體及農企業,於補助期間,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


六、本部對於本措施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部應予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全部
    或部分款項:
  (一)未依附件一至附件七規定之申請程序、期限提出申請,或應備文件或其內容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命其補正而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二)不符附件一至附件七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申請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四)未依附件一至附件七規定應遵行事項辦理。
  (五)違反前三點規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