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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8 01: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維護改善農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跨野溪橋涵瓶頸段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維護改善農路橋梁
    及交通安全設施、跨野溪橋涵瓶頸段,並提升災害通報效率,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維護改善農路橋梁及交通安全設施:係指針對農路橋梁檢測結果劣
      化構件需處置急迫性(Urgency)達3以上,辦理維修補強作業;農
      路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之標誌、標線、跳
      動路面、反光導標、反射鏡、警示燈及編號農路路線編號標誌、里
      程牌等。

(二)跨野溪橋涵瓶頸段改善:針對農路及鄉、縣道因橋涵設施通洪斷面
      不足易阻塞淤積等影響交通安全的瓶頸路段改善。



四、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


五、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農路路線編號標誌、里程牌:
    1.於編號農路設置路線編號標誌及里程牌共桿一座最高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七千元,其設置原則為起點與終點及整公里均設置一座共
      桿路線編號標誌及里程牌。
    2.於編號農路設置半公里里程牌每座最高補助四千元,其設置原則為
      中間路段每五百公尺設置一座半公里里程牌。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交通安全設施,於農地重劃區外農路設置每處最高
      補助二萬元。

(三)橋梁維護改善、跨野溪橋涵瓶頸段改善:經費編列依所需經費核實
      補助。


六、提報及審查程序:地方政府依農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計畫勘查紀錄表
    (附件一)填寫,橋梁維護改善依車行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網址:
https://bms2.iot.gov.tw/bms3/public/public/login/ )填寫資料,跨
    野溪橋涵瓶頸段改善依農路跨野溪橋涵瓶頸段改善計畫勘查紀錄表(
    附件二)填寫,並於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計畫管理作業
    系統(網址:https://project.ardswc.gov.tw/,以下簡稱本署補助
    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計畫書並函送本署所屬分署,由本署所屬分署辦
    理審查及核定事宜。



七、補助款請款及撥付方式:
(一)請款須至本署補助計畫管理系統填報並製據向本署所屬分署請撥。
(二)撥付方式依「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
      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辦理。



八、為掌握計畫進度及提升執行成效,本署得視需要於受補助計畫執行期
    間召開會議或前往現場進行督導,地方政府應派員參加並配合檢具資
    料供參,經查證如施作之點位與補助範圍不符者,將剔除該項補助經
    費,由其自行負擔。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農路設計規範」
    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其他執行注意事項:
(一)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地方政府應依核定內容及金額辦理,補助經費不得調整支用及請求
      追加補助款,如有追加經費者,追加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三)地方政府應填具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計畫成果報告(附件三)及相關
      資料,並於結案前上傳於本署補助計畫管理系統。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