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8 01: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農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維護改善農路交通
    安全,並提升災害通報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本要點所稱之交通安全設施,係指於農路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設置規則」設置之標誌、標線、跳動路面、反光導標、反射鏡、警
    示燈及編號農路路線編號標誌、里程牌等。


四、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辦理。


五、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農路路線編號標誌、里程牌:
    1.於編號農路設置路線編號標誌及里程牌共桿一座最高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七千元,其設置原則為起點與終點及整公里均設置一座共
      桿路線編號標誌及里程牌。
    2.於編號農路設置半公里里程牌每座最高補助四千元,其設置原則為
      中間路段每五百公尺設置一個半公里里程牌。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交通安全設施,於農地重劃區外農路設置每處最高
      補助二萬元。


六、提報及審查程序:地方政府依農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計畫勘查紀錄表
    (附件一)填寫,並於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補助計畫管理作
    業系統(網址:https://project.ardswc.gov.tw/,以下簡稱本署補
    助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計畫書並函送本署所屬分署,由本署所屬分署
    辦理審查及核定事宜。


七、補助款請款及撥付方式:
(一)請款須至本署補助計畫管理系統填報並製據向本署所屬分署請撥。
(二)撥付方式依「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
      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辦理。


八、為掌握計畫進度及提升執行成效,本署得視需要於受補助計畫執行期
    間召開會議或前往現場進行督導,地方政府應派員參加並配合檢具資
    料供參,經查證如施作之點位與補助範圍不符者,將剔除該項補助經
    費,由其自行負擔。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農路設計規範」
    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其他執行注意事項:

(一)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地方政府應依核定內容及金額辦理,補助經費不得調整支用,如有
      追加經費者,追加部分除獲本署同意外,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三)地方政府應填具計畫成果報告(附件二)及相關資料,並於結案前
      上傳於本署補助計畫管理系統。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