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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28 03: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主  旨:訂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
     事項二之牛肉加工產品外,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
     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本部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農防字第一一二一四七二八○五號公
  告修正「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不適用於金門地區
  牛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
二、牛肉加工產品經本部風險評估通過之生產業者及產品名單(如附件)
  ,仍可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