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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限制歐來金得(Olaquindox)、洛克沙生(Roxarsone)、待美嘧唑(Dimetridazole)、羅力嘧唑(Ronidazole)、卡巴得(Carbadox)及胺苯亞砷酸(Arsanilic acid)等六種動物用藥品之使用方法、範圍
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

一、歐來金得(Olaquindox)、洛克沙生(Roxarsone)、待美嘧唑(
  Dimetridazole)及羅力嘧唑(Ronidazole)等四種動物用藥品,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但專
  供觀賞動物疾病治療使用之待美嘧唑(Dimetridazole)及羅力嘧唑
  (Ronidazole),不在此限。


二、卡巴得(Carbadox)及胺苯亞砷酸(Arsanilic acid)等二種動物用
  藥品,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