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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1: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馬鈴薯種薯病害驗證作業須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防止病毒
  、真菌性及細菌性病害藉由馬鈴薯種薯傳播蔓延,以提昇馬鈴薯種薯
  及其產品品質,依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三點規定,特訂
  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馬鈴薯:指學名為 Solanum tuberosum Linn.、英名為Potato之茄
   科(Solanaceae)植物。
(二)病毒:指會感染馬鈴薯之馬鈴薯S病毒( Potato virus S,簡稱為
   PVS)、馬鈴薯X病毒(Potato virus X,簡稱為PVX)、馬鈴薯Y病
   毒( Potato virus Y,簡稱為PVY )、馬鈴薯捲葉病毒(Potato
      leaf roll virus,簡稱為PLRV)。
(三)青枯病:指由青枯病菌( Ralstonia solanacearum(Smith)Yab-
   uuchi et al.)感染之馬鈴薯病害。
(四)軟腐病:指由軟腐病菌(Pectobacterium spp. and Dickeya spp.
   )感染之馬鈴薯病害。
(五)輪腐病:指由輪腐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se-
   pedonicus( Spieckermann & Kotth off)Davis et al.)感染之
   馬鈴薯病害。
(六)黑痣病:指由立枯絲核病菌( Rhizoctonia solani Kuhn)感染之
   馬鈴薯病害。
(七)瘡痂病:指由鏈黴菌(Streptomyces scabies(ex Thaxter)Lam-
   bert & Loria)感染之馬鈴薯病害。
(八)炭疽病:指由炭疽病菌(Colletotrichum coccodes(Wallr.)Hu-
   ghes)感染之馬鈴薯病害。
(九)晚疫病:指由晚疫病菌(Phytophthora infestans(Mont.)de B-
   ary)感染之馬鈴薯病害。
(十)基本種薯(以下簡稱G1):指供原原種薯(G2)繁殖用之種薯。
(十一)原原種薯(以下簡稱G2):指供原種薯(G3)繁殖用之種薯。
(十二)原種薯(以下簡稱G3):指供採種薯(G4)繁殖用之種薯。
(十三)採種薯(以下簡稱G4):指供農民生產食用或加工薯之種薯。


三、為辦理馬鈴薯種薯病害驗證業務,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
  殖場(以下簡稱種苗場)為受理機關,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發證事宜
  ;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種
  苗場及國立中興大學為檢查機關(構),負責各階段繁殖圃操作管理
  等檢查工作;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種苗場為檢定機關
  ,負責各階段繁殖圃之病害檢定工作。


四、申請驗證之種薯(G1、G2、G3或G4)驗證者,應於種植前提出申請,
  並檢附前一階段種薯合格證明書(G1除外)。
   各階段繁殖圃之檢查:第一次檢查於植株種植後約三至四星期實施,
  四星期後實施第二次檢查,必要時檢查之時間及次數可依種薯品種及
  天候調整。
   各階段種薯之檢查時間,申請者應於申請書中載明。


五、申請馬鈴薯種薯檢查驗證者,應為種苗業者或農業相關合作社、農會
  及農政機關,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繳交檢查費,於種植一個月前向受
  理機關提出申請;其驗證結果於申請人繳交檢定費後由受理機關通知
  ,符合規定之種薯另核發證明書。
   各階段種薯驗證之申請時,於申請書上註明:
(一)採收後1-2℃冷藏設施或地點。
(二)種薯經驗證未達所申請階段之驗證標準而符合下一階段者,是否願
   接受下一階段種薯驗證合格證明。


六、各階段繁殖圃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G1繁殖圃
  1.設置條件:
    (1) 設施應以三十二網目(孔隙寬度小於零點六公釐)防蟲網包覆,
    並具遮雨設施。
  (2) 設施進出口應設置互不對開之雙門,具鞋底消毒池或消毒墊。
  (3) 設施內具高架植床。
  2.管理條件:
    (1) 栽培容器有適當間距,避免不同容器間植株葉片接觸。
  (2) 備管理紀錄簿。
(二)G2繁殖圃
  1.設置條件:
    (1) 設施應以三十二網目(孔隙寬度小於零點六公釐)防蟲網包覆,
    並具遮雨設施。
  (2) 設施進出口應設置互不對開之雙門,具鞋底消毒池或消毒墊。
  2.管理條件:
    (1) 採水田輪作或施行土壤消毒。
  (2) 栽種期間隨時注意是否有罹病株,應立即拔除異常植株並銷燬。
  (3) 拔除其他茄科及十字花科植物。
  (4) 備管理紀錄簿。
(三)G3繁殖圃
   1.設置條件:
  (1) 應具有三十二網目(孔隙寬度小於零點六公釐)防蟲網設施。
   (2) 設施進出口應裝設雙層門。
  2.管理條件:同G2繁殖圃之管理條件。
(四)G4繁殖圃
  1.設置條件:
  (1) 如為設施栽培,同G3繁殖圃之設置條件。
   (2) 如為露地栽培,種植田周邊距離茄科或十字花科作物至少二百公
    尺以上。申請時應檢附該田區區段地籍圖,並標示繁殖圃範圍與
    鄰近二百公尺種植的作物種類。
  2.管理條件:同G2繁殖圃之管理條件。


七、病毒檢定、檢查程序及採樣方法規定如下:
(一)檢定種類及方法
  1.G1及G2植株所檢定之病毒種類均為PVS、PVX、PVY及PLRV。
  2.採用酵素聯結抗體免疫測定法(簡稱ELISA)檢測。
(二)檢查程序及採樣方法
   1.檢查程序
    (1) 每一申請案繁殖圃限種植單一品種;每一繁殖圃設施內僅可成立
    一件申請案,且不得種植申請案以外之作物。無設施之申請案繁
    殖圃應有明顯標示,或與申請案以外其他馬鈴薯植株間隔三公尺
    以上。
  (2) 各階段之繁殖圃設置與管理條件應符合第六點之規定。
  2.採樣方法
  (1) G1及G2繁殖圃之設置及管理應符合第六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及第七
    點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經檢查人員確認後,始得進行後續採樣
    檢定。
   (2) G1、G2之植株於第二次檢查時採取樣本,由檢查人員採取自(含
    )心葉向下算第三複葉之末端第三小葉,G1繁殖圃以十株為一樣
    品單位,G2繁殖圃以二十株為一樣品單位,置於封口塑膠袋中,
    標明植株編號,送交檢定機關進行病毒檢定。
  (3) 檢定機關應於完成檢定後七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受理機關及
    檢查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檢定結果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申
    請者繳交檢定費,並於申請者繳費後核發結果通知。
  (4) 申請者應將確認感染病毒之植株與塊莖一併拔除及銷燬。


八、驗證標準及有效期限規定如下:
(一)G1種薯於採收前經 ELISA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經目視檢查無青枯
   病、軟腐病、輪腐病、黑痣病、瘡痂病、炭疽病、晚疫病,缺株率
   不超過百分之五,且採收後薯塊無損傷腐爛亦無以上病徵者,視為
   符合規定。驗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二)G2種薯於採收前經 ELISA檢定確認無病毒反應,經目視檢查無青枯
   病、軟腐病、輪腐病、黑痣病、瘡痂病、炭疽病、晚疫病,缺株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且採收後薯塊無損傷腐爛亦無以上病徵者,視為
   符合規定。驗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三)G3種薯經檢查人員二次目視檢查合計,病毒發病植株在百分之三以
   下,青枯病、軟腐病、輪腐病、黑痣病、瘡痂病、炭疽病、晚疫病
   發病植株合計在百分之五以下,缺株率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且採收
   後薯塊無損傷腐爛亦無以上病徵者,視為符合規定。驗證有效期限
   為一年。
(四)G4種薯經檢查人員二次目視檢查合計,病毒發病植株在百分之五以
   下,青枯病、軟腐病、輪腐病、黑痣病、瘡痂病、炭疽病、晚疫病
   發病植株合計在百分之十以下,缺株率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且採收
   後薯塊無損傷腐爛亦無以上病徵者,視為符合規定,驗證有效期限
   為一年。
(五)種薯未達所申請階段之驗證標準而符合下一階段者,以第五點第二
   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九、收費基準規定如下:
(一)檢查費:每件申請案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定費:
    1.依驗證過程所抽驗之樣品數核計,每一樣品單位檢查 PVS、PVX、
   PVY、PLRV四種病毒之檢定收費新臺幣三十元。
  2.依驗證過程所抽驗之樣品數核計,每件樣品包含青枯病、軟腐病、
   輪腐病、黑痣病、瘡痂病、炭疽病、晚疫病之一般檢定收費新臺幣
   十元;生化檢定:每件樣品每一種真菌或細菌之檢定收費新臺幣三
   十元;特殊檢定:每樣品每一種真菌或細菌之檢定收費新臺幣三百
   元。
  前項費用之收支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十、各階段繁殖圃經驗證所生產之種薯領有合格證明書達三次以上者,得
  依「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九點規定,於每年十二月間
  向防檢局提出「馬鈴薯種薯病害驗證示範繁殖圃」年度評選申請。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