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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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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編制表
歷史法規: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EG.pdf
職稱
官等
職 等
員額
備考
所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所長
(一)
由研究員兼任。
主任秘書
(一)
由研究員兼任。
組長
(六)
由研究員兼任。
研究員
簡任
第十職等
十八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出缺後改置為主任。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俟專門委員出缺後改置。
副研究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十七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助理研究員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六
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合 計
一○五
(八)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