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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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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編制表
歷史法規: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EG.pdf
職稱
官等
職 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主任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區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八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七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十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合 計
五十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