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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編制表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職稱 官等 職         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主任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區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室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                計 五十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