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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編制表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職稱 官等 職         等 員額 備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九  
分析師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出缺後改置為助理設計師。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助理員。
稽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七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九 內二人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三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俟分析師出缺後改置。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一、內一人俟秘書出缺後改置。
二、現職秘書一人未出缺改置為助理員前,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三、現職秘書一人出缺改置為助理員後,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俟專員出缺後改置。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稽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  
合                計 七十八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