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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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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編制表
歷史法規: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職稱
官等
職 等
員額
備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二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六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五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十六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十二
內十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
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專員。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訓練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內二人出缺後改置為技士。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五
內一人俟秘書出缺後改置。
助理訓練師
委任至薦任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十一
內二人俟訓練師出缺後改置。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六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三
內六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四
人事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
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主計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
合 計
二二六
附註: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原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雇員出缺後改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