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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糧署編制表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職稱 官等 職         等 員額 備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二十四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四十八 一、內十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二、內五人出缺後改置為技士。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十三 一、內九人出缺後改置為技士。
二、內九人出缺後改置為科員。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十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十九 內十四人俟技正五人、視察九人出缺後改置。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六 內九人俟視察出缺後改置。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助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會計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單一編制計給)。
統計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                計 二八○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