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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糧署南區分署編制表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署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分署長 簡任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十二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一 內五人出缺後改置為技佐。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九 內六人出缺後,其中二人改置為技佐,二人改置為辦事員,二人改置為書記。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七人俟技士五人、科員二人出缺後改置。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俟科員二人出缺後改置。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俟科員二人出缺後改置。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合計 一○四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