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臺長 |
簡任 |
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副臺長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科長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三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室主任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編輯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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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編導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二 |
|
技士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
九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
三 |
|
節目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
二 |
|
播音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五 |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辦事員 |
委任 |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三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一 |
|
人事管理員 |
委任至薦任 |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主計員 |
委任至薦任 |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合計 |
三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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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