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分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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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由研究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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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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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
研究員 |
簡任 |
第十職等 |
二 |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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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員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六 |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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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助理研究員 |
薦任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十一 |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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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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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助理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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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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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
委任至薦任 |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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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員 |
委任至薦任 |
第五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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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二十五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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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