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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編制表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署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分署長 簡任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十六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十六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二 內二人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內二人俟技佐出缺後改置。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
 
合計 一二九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
    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