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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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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編制表
歷史法規: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六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六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一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合計
五十二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