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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基隆分署編制表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署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分署長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站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五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正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十二 內五人出缺後,其中三人改置為技佐,二人改置為書記。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二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六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一、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二、內三人俟技正出缺後改置。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俟技正二人出缺後改置。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一  
合         計 七十七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
    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