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分署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副分署長 |
簡任 |
第十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
科長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三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站長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五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技正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二十二 |
內五人出缺後,其中三人改置為技佐,二人改置為書記。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二 |
|
技士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二十六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三 |
|
技佐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四 |
一、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二、內三人俟技正出缺後改置。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二 |
俟技正二人出缺後改置。 |
人事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政風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主計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合 計 |
七十七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
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