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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編制表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職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備考
分署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分署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正工程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工程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十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為助理工程員。
工程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一 內二人出缺後改置為助理工程員。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助理工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三人俟副工程司一人、工程員二人出缺後改置。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合計 五十三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
    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